繼承人出售因繼承而取得的房子,會被課奢侈稅嗎?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王大於民國100年6月4日死亡,其共遺留房子三間,其子女王一、王二、王三計三人共同繼承;三人進行遺產分割協議,各分得一間房子,並已於民國100年9月間完成繼承登記。王二缺錢用,打算將該房子出售,其擔心遭課奢侈稅,不知法律上的規定如何?

解析:我國立法院於民國100年4月15日三讀通過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係自民國10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房地、土地之持有期間(註1)在「二年」以內,即屬該條例所規定的「特種貨物」。
    由於王二取得繼承的房地是在民國100年9月間,即於已實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後,王二於今年即將之出售,形式上來看,恐將遭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過,依該條例第5條第6款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特種貨物」,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所以,在本案例的情形,王二是繼承而分得其父王大所遺留的房子,雖然取得所有權之後,還不到「一年」就將之出售,依法不必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或稱「奢侈稅」)。
    此一規定,不僅適用於繼承人,就連受遺贈人因被繼承人遺贈而取得的房產,於取得後二年內隨即將之出售,也不會被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持有期間」指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
註2、遺贈乃指立遺囑人以遺囑對他人無償讓與財產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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