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5日,「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假台大國際會議廳舉行,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族發展中心承辦。我也在研討會中進行專題演講。

現場也有貴賓前往與會並致請,包含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


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吳景芳~



我演講的題目為「從法律觀點談我國對原住民族土地之保障」。

首先談到《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對原住民族土地之保障,包括(1)原住民族不應被強行遷離其土地或領土;(2)原住民族有維護及加強其與其歷來所有或占有且使用之土地、領域等資源間之權利;(3)各國應在法律上承認及保護原住民族有擁有其歷來所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取得之土地、領域及資源;(4)各國應與相關原住民族合作訂定及執行一套公平、獨立、公正、公開與透明,及充分承認原住民族法律、傳統、習俗與土地所有權體系之程序;(5)原住民有請求賠償未事先取得其自主、事先與被告知後之同意下,而被沒收、奪取、占有、使用或破壞之土地、領域及資源之權利;(6)原住民族有養護及保護環境與其土地或領域及資源生產力之權利;(7)各國原則不得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領域內進行軍事活動;(8)原住民族有為發展或利用其土地或領土與其他資源,決定並訂定重點與策略之權利。

再來,談到加拿大與美國之法制對原住民族土地之保障,藉著兩國對原住民族土地管理的改變與歷史沿革,了解原住民族的權利如何受到重視。

最後,談回台灣對原住民族土地之保障,先了解原住民族保留地的演變及類別;接著重申《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原住民族之土地權益保障意旨,如重視其認同權、財產權、補償權等;最後討論《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實際運作上所衍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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