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勞工工作要求晝夜輪班制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張大經營一家看護中心,其中心內的護理人員採用「晝夜輪班制」,張大不知於進行此方面的安排,有那些法律上的應注意事項?

解析: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4條對此一問題規定:「Ⅰ、勞工工作採用晝夜輪班制,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Ⅱ、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所以,雇主於勞工工作有採用「晝夜輪班制」的必要時,必須依據上述規定為之。
內政部73年8月27日台內勞字第25348號函也曾釋示:「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惟更換班次時,應給與適當之休息時間。」(註1);否則,違反前述規定,將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參見《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又雇主還應注意的是晝、夜班員工的薪資如何安排?是否夜間工作要高於日間工作?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40號判決判示:「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固為合法之工作型態,法律亦未規定,輪班於夜間工作者,雇主應較其他於日間工作者加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參照)。、、、夜間輪值工作,是否應給較高之工資,乃屬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之事項,雇主願意對於夜間輪班之勞工,給與較日間輪班之勞工較高之工資,於法並無違背。況於夜間工作,工作時間為一般人休息時段,其生活方式與日間工作者相反,不利於勞工之生活及健康,就夜間工作之勞工與日間工作之勞工,即使其工作內容相同,因工作條件有異而給予不同之工資待遇,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註2)。足見此一部分,此由雇主與勞工雙方自行議定(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參見周昌湘主編:勞動基準法解釋令彙編,頁228,民國92年10月初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註2、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及行政解釋彙編,頁663,民國95年12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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