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遭拍賣,會被課奢侈稅嗎?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張大於民國99年底買進一房子,並登記於名下,但日前作生意失敗,無力再繳應付給銀行的本息,銀行向法院行使抵押權,拍賣抵押物。張大如遭拍賣,距離取得產權未滿「一年」,他是否會遭課奢侈稅?

解析:由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側》第2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該例所規定應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是指「持有期間」(註)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從這規定來看,張大的持有期間未滿「一年」,因此有此一擔心。

     不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幸好,張大遭銀行行使抵押權,強制拍賣,正是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8款:「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強制拍賣」,所以,被排除,而不屬應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特種貨物」,因而不會被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院」。

     由此一案例,觀之消費者買房子,一定要量力而為,不要一窩蜂,看到別人投資房地產賺錢,就怦然心動,而毫不考慮自己的經濟能力去買,如果一旦自己經濟稍有變化,或大環境翻轉,恐怕就會使自己陷於進退惟谷的境界,筆者於執業中見了不少這樣的案例,所以特撰本文提醒消費者(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持有期間指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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