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因合建而分得的房屋於2年內出售,會遭課奢侈稅嗎?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大大建設公司與地主阿旺合作興建房屋,雙方係「合建分屋」,大大建設公司因而分得14戶房屋;大大建設公司若於2年內將之出售,會遭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嗎?

解析:我國《特種貨物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要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該條例第5條的規定者,不包括之。
    本案例的情形,建商合建所分得的房子,是否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的規定?按該條例第5條第7款規定: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規定的「特種貨物」。而何謂「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乃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二、 營業人銷售「合建分屋」所分得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三、營業人銷售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興建的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的坐落基地;
四、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條件而依約買回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五、營業人銷售貨回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綜上所述,本案例大大建設公司因合建分屋所分得的14戶房屋,如於「2年」內出售,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2款的規定,不必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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