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給付勞工之退休金的標準為何?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小芳在大大營造公司擔任會計已有30年,小芳已符合《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的條件,公司也同意她退休,因她退休採用勞退舊制,公司應如何給付她退休金?


解析:按一般情形退休的退休金給與標準,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即「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所以大大公司應給付小芳的退休金,應先按上述規定算出「基數」。
    又對「退休金基數」雇主也要瞭解,其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2項的規定,即「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而前述的「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前段的規定,即「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依照前述規定所計算出的數額,就是大大公司依法應支付給小芳的退休金。
    實務上為退休金的給付,雇主與退休勞工間常為數額而有爭議,僅以以下兩案例說明如下:
1、平均工資應否包括「夜點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44號判決認為:「綜上所述,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之夜點費部分,應列入平均工資以計算退休金。、、、」(註1)。
2、公司退休金計給標準優於法律規定,要如何計給?台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認為:「『、、、而貴社退休金之計給標準既優於勞基法規定,且明示於工作規則中,依前揭說明,自應依該標準計給。』、、、」(註2)。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及行政解釋彙編,頁831,民國95年12月出版。
註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前揭書,頁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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