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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生活法律講座紀實│夫妻財產關係及相關爭議之解決 
主講人\溫藝玲律師、李永然律師

文\編輯組(中華道宗期刊)

                                                        
適逢建國百年,許多新人不約而同,搶搭百年結婚熱潮。綜觀古今婚姻生活模式,從農業社會變遷至工商社會,隨著教育的普及,女性地位提昇,逐漸揚棄昔日「男主外、女主內」、「男尊女卑」等思想,女性開始走出家庭,與先生共同為生活打拚經濟,雙薪家庭比例逐漸增加,由於男女雙方都各具有獨立之謀生技能,經濟地位也與過去農村時代不同,雖然常說夫妻是一體,但日常生活金錢的支配,債務的履行等,甚至於離婚後財產之分配,都可能會產生爭議與摩擦,這也都是人生難以規避的問題。九月份天元生活法律講座邀請李永然律師與溫藝玲律師共同為眾師兄師姐們講授「夫妻財產關係與相關爭議之解決」的法律常識講座,並現場立即回答大家所提出的法律糾紛問題。
首先由溫藝玲律師先做夫妻財產關係的介紹,再由李永然律師以實際案例向大家說明有關夫妻財產相關爭議的注意事項。
一男一女結婚後就產生夫妻的關係,此關係包括無形的責任、義務,及有形的財產、負債、權益問題,首先從夫妻財產制說起,我國法律將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三種。選用夫妻財產制,要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倘若夫妻雙方於結婚時或結婚後未以契約約定者,則適用於「法定財產制」,全台灣有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夫妻都是屬於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婚後的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並各自潛在擁有二分之一的權利,但對於夫妻婚前的財產則為各自所有。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後的財產依舊各自擁有、各自管理,不可互相干涉,是夫妻財產制裡最計較的方式。不管是採用共同財產制或是分別財產制,有兩點要注意:一、夫妻之間要簽定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契約;二、要到法院辦理財產制登記,如此不僅完成財產制的法定程序,也讓此契約具有法律效益。
其次是夫妻間贈與的問題,在我國法律上夫妻間贈與不動產是免課徵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贈與後原則上不可再要回,但有以下情形時,即可向法院請求撤銷贈與:一、以民法第412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二、在民法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發生,或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可在法定期間內舉證向法院請求撤銷贈與,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就喪失撤銷權。
再則是夫妻所得稅申報的問題,夫妻結婚後所得稅的申報,原則上要採取合併申報所得稅。但是有以下情形時也可以分開申報所得稅:一、當年度結婚的新婚夫妻,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二、當年度離婚的夫妻,離婚生效日的當年度可以選擇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三、分居中的夫妻,必須於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方可選擇分開申報所得稅。
婚姻過程中的負債問題,現今法律上已有規定:夫債夫還、妻債妻還,也就是夫妻各自對外的負債要以各自的財產對外負責償還。在此李律師還特別提醒大家注意:如果債權人拿商業本票要你簽名抵債,千千萬萬不要簽名,因為簽上名字後,此張本票即具有法律效益,要負法律責任。
另外當夫妻離婚時財產上要解決的問題有:一、夫妻各自財產的取回;二、損害賠償;三、贍養費的給與。離婚時不只是財產要處理,還有其它相關身份也要謹慎處理,其中包括:借用作為公司負責人或借用作為股東的名義,因為公司負責人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責任,以我國法律之規定,如果所開設的公司有欠稅情形,公司負責人要負法律責任,且必須被限制出境,所以夫妻離婚時要將此借名(人頭及名義)的問題處理清楚,不要以為只要到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就沒有夫妻關係、沒有其它責任,切記此問題不可疏忽。另外還有保險的問題也要注意,在離婚時必須重新審視自己保險單上的保險受益人是否已做更換,變更為正確可靠的人,因為保險公司是以保單上的受益人作為保險事故理賠的對象,所以夫妻在離婚時要記得檢查一下保險單上的受益人,才不會吃虧,後悔莫及。
透過李律師與溫律師的詳細解說,我們對夫妻婚前、婚後財產關係,及離婚時財務處理方式,皆有更深入的認識。過去封建時代傳統社會的觀念多認為「法不入家門」,但現在已是高科技時代「法要入家門」,而且法律常識也如同空氣、陽光、水一樣,在我們日常生活裡是不可或缺的元素,法律不是用來保護好人,而是給懂法律的人用,所以我們日常生活中,要了解法律才能保護自己,維護自身的權益。俗話說:﹁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也許人生的姻緣是前世註定的,在離婚率年年升高的時代,應該珍惜過去累世所修得的緣分,共同攜手努力經營幸福的婚姻關係,這也是修道的一部分,感恩「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們犧牲假日來為我們大家講授這麼實用的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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