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小美在旺旺貿易公司服務該公司規模不小,有40人以上,日前產下一個女嬰,休完產假後返回公司,小美在照顧女嬰方面有何權利?公司如罔顧小美的權利,小美要如何救濟?


解析:我國對女性福祉之保障的法律,日益周全,對於女性勞工權益不僅《勞動基準法》中有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也有規定。
    首就《勞動基準法》中的規定而言,該法第52條規定:「Ⅰ、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Ⅱ、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其次就《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言,該法先於第18條重申《勞動基準法》第52條的規定。即《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Ⅰ、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Ⅱ、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又《性別工作平等法》為考量分娩後女性勞工對子女有撫育之責,特於第19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前述規定,並非全部的企業均適用,而僅適用於「僱用三十人以上」之規模的企業;旺旺貿易公司既有40人,自有該條文之適用。
雇主如未遵守前述《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而罔顧產後返回上班之女性勞工的請求,受僱者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查(參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第1項、第3項)。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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