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A死亡時,其遺有一間房子,該房子由母親B及子女甲、乙、丙共四人共同繼承,甲為共有人之一,甲想對該房子的管理具基本的法律認知,他應注意那些問題?


解析:甲首先須知共有物的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民法》第820條第1項)。
    甲除應有上述認識外,還應注意以下三點:
1、如果共有人多數決所決定的管理「顯失公平」時,「不同意的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參見《民法》第820條第2項);而是否「顯失公平」,則由法院斟酌一切具體客觀情事定之(註1)。
2、如果共有人多數決所決定的管理,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的共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820條第4項),此一規定旨在保護少數不同意共有人的權益。
3、如果共有人多數決所定的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參見《民法》第820條第3項)。此一規定是「情事變更原則的具體化」(註2),此一聲請權任一共有人均享有之,要按「非訟程序」提出聲請。究竟何種情形,構成情事變更致原管理難以繼續?例如:甲、乙、丙、B四人原約定由丙一人管理,嗣後該共有人丙死亡,而對於往後的管理又無法達成決議,即可認係因情事變更致原管理難以持續。
    綜上所述,做為一位房產的共有人,面對「管理」的問題,一定要具備法律知識,方能確保自身權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參見謝在全撰「物權法新紀元-物權編通則及所有權之修正」乙文,載台灣法學第122期,頁8,2009年2月15日出刊。
註2、參見劉春堂著:判解民法物權,頁240,修訂7版1刷,2010年10月出版,三民書局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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