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火旺與其公司發生勞資爭議,透過調解,仍無法成立;他打算申請仲裁,而不知「仲裁委員會」如何組成?


解析:由於勞工申請交付仲裁,而以組成「仲裁委員會」方式進行仲裁,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仲裁申請書」後,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選定仲裁委員具報(參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9條第1項)。
    一般「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一人;
二、由雙方當事人所選定的仲裁委員於「仲裁委員名冊」中,共同選定「一人」或「三人」(參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0條第1項)。
    而當事人於選定「仲裁委員」時,必須注意迴避的規定,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不得擔任「同一勞資爭議事件」的仲裁委員:
1、曾為該爭議事件的調解委員;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與其訂有婚約之人為爭議事件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的關係;
3、為爭議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件。
4、現為或曾為該爭議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或家長、家屬;
5、「工會」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其會員、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
6、雇主團體或雇主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其會員、理事、監事、會務人員或其受僱人(參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2條第1項)。
    火旺在選任仲裁委員自應注意上述迴避的規定,而如遇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的委員,火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迴避,該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第33條的規定。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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