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且各有持分三分之一,而該土地因供公眾通行,
已成為「既成道路」,共有人甲欲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可以嗎?


解析:我國《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
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
者,不在此限」,此一規定乃為個人主義下的「分別共有制度」所必然;不過
共有人的分割請求仍有例外受到限制的情形:
    其主要有三:
1、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
2、契約定有不分割的期限者;
3、法令有禁止分割的規定時。
  而上述限制中的「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究何所指?此乃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之用,而為該物之利用所不可缺,或為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者而言。例如:界標、界牆、共有的道路、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有部分、共有基地等。此等共有物在性質上非絕對不能分割,但一經分割將失其效用,而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註1)。
    就以本案例的情形,甲、乙、丙三人共有的土地,目前已成為「既成道路」,共有人甲欲訴請裁判分割,恐有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的情形存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47號民事判決,判示:「按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因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不在此限,同條項但書亦定有明文,該但書規定,旨在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用,如已闢為道路之共有土地,因係供公眾使用,事涉公益,自應認屬因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註2),即可明證。
    但如共有土地經《都市計畫法》編為「道路預定地」,而尚未闢為道路者,其共有人則仍得請求分割(最高法院7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三))。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參見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頁546~547,民國99年9月修訂5版,自刊本。
註2、該裁判要旨裁台灣法學第192期,頁165,2012年1月15日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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