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日蘋果日報a19版)
 

從MAKIYO事件看律師角色

文◎荊  靈(中華人權協會執行秘書)

前些日子,藝人Makiyo與友人友寄隆輝涉嫌毆打計程車司機乙事引起軒然大波,連日來社會輿論不斷、砲聲隆隆,電視新聞與平面等媒體報導的沸沸揚揚,頓時佔滿了各大媒體的頭版頭條。Makiyo的經紀公司最初是為了澄清101年2月4日出刊蘋果日報不利於Makiyo的報導而為她召開記者會,當時以被告友寄隆輝之選任辯護人身分陪同出席的律師,卻被人誣蔑形容成「有錢能使鬼推磨的鬼」,並以民族主義讉責為「替日本人欺負台灣人、為有錢人打壓窮人」的打手,而成為眾矢之的。民眾們受誤導一面倒的共識是「不應該幫這些壞人辯護」,認為這才是社會正義。似乎只要幫助壞人進行辯護,律師就首當其衝成為頭號幫兇。

其實,瞭解律師在法律上的意義與定位,才會明白法律所彰顯的公平與正義。《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三項第二款也闡明「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為被告最低限制之保障。

該案律師擔任被告案件的辯護人,其功能在於提供法律程序之協助,避免被告受到非法偵訊或過度處罰。所有的被告都有權利受到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這是「基本人權」,不因身份、種族等而有所區別。刑事犯罪者也不能因眾人皆曰可殺而殺之。被告之行為是否適法,應受何種程度的法律制裁,都應該交由公正程序進行審判,而非藉由電子媒體的炒作和網路力量的動員這種「輿論公審」方式來定罪。律師在維護正當的法律程序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其功能是在未違反法律的規定下,充分為被告辯護,主張被告應有的權利。因此,如果對刑事犯罪者群起攻之,進而遷怒於維護被告權利的律師,實顯得有些民眾過於「主觀」及「熱血」,卻欠缺法治國家人民應有的「客觀」及「理性」的態度。

Makiyo事件如今已由檢察官提起公訴進入到審判程序,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在被告定罪之前,給予憲法保障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公平審判;而非一味抨擊、譴責為被告辯護的律師,這才是宣稱「人權立國」之公民應有的理性表現。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