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晶小姐具有美國籍,是美國公民。王泉仁認為李晶晶小姐是有計畫的在美國提出「分居訴訟」,因為任何人只要在美國居住滿六個月,美國法院就可以取得司法管轄權,王泉仁在多次透過各種方式要求李晶晶小姐帶孩子回台灣,卻始終得不到善意回應之情況下,才求助美國律師,經美國律師提醒赫然驚覺如果不趕快停止六個月時間之計算,將可能永遠失去與女兒共同生活的機會,迫不得已以「美國並無對小孩監護的管轄權,請李晶晶應將小孩交付給王泉仁」的請求提出訴訟,所以本案單純進行美國有無管轄權的辯論。
二、由於李晶晶小姐從未將在加州實際居住的地址告知王泉仁,故美國加州法院在李晶晶小姐提出她「實際居住地是在橘郡,所以只有橘郡才有管轄權」的主張,美國加州法院於2011年2月22日即認為王泉仁應該去「橘郡」提出訴訟,故美國加州法院的決定僅是程序上的決定,並未涉及任何法律實體問題,但王泉仁認為無論是美國哪一個法院均無管轄權,因為女兒是台灣人,只有台灣的法院才有管轄權;所以,王泉仁所委任的美國律師已決定將對前面的裁定,進行抗告。
三、王泉仁再次重申他非常想要保護女兒,對於李晶晶小姐今日離婚調解庭前透過律師,竟將小孩的照片公諸於媒體各界,實在難以接受,婚姻問題是大人的事,不宜將無辜孩子的照片在媒體前面公開,且此舉恐將大大影響二人間搖搖欲墜的互信基礎。

             聲明人        王泉仁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黃斐旻律師
                        陳啟豪律師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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