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火旺有一筆土地,與阿水相鄰,火旺在自己土地上建房子,不小心逾越地界,占用阿水的土地,阿水嗣後發現,阿水該如何救濟?


解析:我國《民法》第796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就以本案例的情形,火旺將自己所蓋的房子,越界占用了阿水的土地,火旺如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阿水也知其越界卻未立即提出異議,則阿水依法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火旺的房屋;不過阿水是可以依《民法》第796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對於火旺請求支付阿水因此所受之損害的「償金」。
此處的「償金」,係為補償阿水因忍受越界建築之房屋存在,以致不能使用土地的損害,而非使用鄰地的對價,與「地租」不同,性質上為「損害賠償」,此為一獨立的請求權(註1)。
如火旺雖非「故意」,但有「重大過失」,阿水於知火旺越界也立即提出異議,則阿水可以請求火旺移去或變更火旺的房屋;不過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了《民法》第796條之1,該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不適用之。」。按前述規定的增設,實務上乃土地所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應符合《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的具體化,該條文中所稱的「公共利益」自可與《民法》第148條所定者,作相同的解釋;且所謂「當事人利益」則包括鄰地所有人及土地所有人雙方的利益(註2)。所以,火旺可以援用前述規定向法院提出請求。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參見劉春堂著:判解民法物權,頁156,2010年10月修訂七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註2、參見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頁324,民國99年9月修訂五版,自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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