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6日晚上7時,我前往位於敦化北路的「行天宮圖書館」。

當天演講「生活與法律」(財產篇),會場爆滿了聽眾,來了將近3百人,有些人還席地而坐,讓我深受感動!




我除了演講,還帶了「市地重劃手冊」,無非希望讓更多人能瞭解法律,讓台灣成為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



當天演講大綱如下:

最上位保護人民財產權的基礎,就是我國《憲法》第15條,該條規定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即為,國家要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不會受到其他人非法的干涉與剝奪。另外,依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通過之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也有相同的規定。



壹、個人財產
一、金錢借貸
(一)金錢借貸因是不要式契約,但恐爭議時有舉證上的困難,建議以相互訂立「字據」為宜(參考《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
(二)金錢借貸可以約定利息,也可以無息
(三)有借有還,再借不難
(四)如何對付借錢不還的人
二、贈與
(一)贈與的方式
(二)贈與的撤銷
(三)贈與稅的客體
(四)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標的
(五)贈與稅的稅額
三、信託
(一)何謂「信託」
(二)信託與「贈與」、「買賣」不同
(三)成立信託,應注意法定程序
(四)不動產信託的相關稅負
四、不動產財產-買屋糾紛
投資房屋者如何避免購屋糾紛?建議購屋者應注意以下六點:
(一)運用契約審閱權:購屋者依法享有契約審閱權,事先審閱契約有助於權益的保障,因而應向出賣人或仲介公司主張「契約審閱權」。
(二)明白定金的意義:買新成屋,買受人中意可先下定金,如果雙方議約因非可歸責於任一方而無法成立時,可以向出賣人或房屋仲介公司請求返還定金。
(三)明白「要約書」與「斡旋金」的運用:買受人所出的價格低於出賣人委託仲介公司的出售低價時,買受人可請仲介公司代為斡旋,買受人可用「要約書」出價,也可以交付「斡旋金」予仲介人員代為斡旋。仲介公司不得不讓買受人有選擇權,仲介公司不願接受買受人的「要約書」,而只願收受「斡旋金」,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虞 。
(四)要求仲介公司人員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並解說:不動產買賣,經紀業應指派「經紀人」在「不動產說明書」簽章,經紀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的相對人解說,並交付之(參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24條)。因而房屋買受人可以依上述規定,要求仲介公司出具「不動產說明書」並說明之。
(五)把握廣告資訊:由於房屋買賣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房屋出賣人對於售屋的廣告資訊負有履行的義務(參見《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因而房屋買受人應掌握於交易過程中所接觸的一切廣告資訊;如出賣人未履行時,買受人即可據之向出賣人主張。
(六)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現在城市中所交易的房子以「區有所有建物」為主,受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該條例中規定「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約定共用」、「規約」、「管理組織」、「管理費」、「公共基金」…等,買受人應一併注意,方可確保自身權益!


貳、夫妻財產
一、選用夫妻財產制,要由夫妻雙方決定
二、夫妻財產制的種類
三、因為國內夫妻財產制多為「法定財產制」,特別將「法定財產制」規定予以說明:
(一)法定財產制範圍及所有權認定
(二)家庭生活費的負擔
(三)自由處分金(《民法》第1018-1條)
(四)保全制度(《民法》第1020條之1)
(五)財產的報告義務(《民法》第1022條)
(六)債務的清償
(七)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1條~第1030-4條)
四、共同財產制
五、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收益、使用及處分(《民法》第1044條)。
六、如何辦理夫妻約定財產制契約登記:由夫妻雙方親自至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如委任代理人辦理者,應提出委任狀及印鑑證明正本,且夫妻不得同時委任同一人代理。辦理時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鑑章。


參、繼承財產
一、繼承之方式: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二、拋棄繼承
三、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通過的「限定繼承」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的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民法》第1153條第1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1156條第1項: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四、常見的財產繼承糾紛:
案例一、私生子並非當然有繼承權
案例二、偽造遺囑,涉及偽造文書罪


肆、結語
以上簡單分享我國法律所規範的個人財產、夫妻財產,乃至於繼承財產的法律觀念,也介紹常見的糾紛解決方式,希望聽眾能在生活中輕鬆學習到法律常識,面對法律問題,也希望請教專業的律師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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