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甲有一筆土地與乙相鄰,甲為設置水管,要通過乙的土地而埋設,甲有何法律上應注意的事項?


解析:我國《民法》為相鄰關係,於該法第786條第1項訂有土地所有人的管線安設權,其規定:「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安設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之。」;依前述規定,土地所有人設置管線應具備下列要件:(1)須非經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管線,或雖能設置但需費過鉅;(2)須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3)須選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註1)。


  由上述說明,可知土地所有人安設管線,必須對他土地所有人支付「償金」,此一償金的性質應係使用土地的對價,即具有對價性質,而不具有損害賠償性質(註2)。


  又如土地所有人欲通過他人土地安設管線,雙方就償金數額仍有爭議,他土地所有人拒絕土地所有人進行設置,此時是否構成侵權?由於土地所有人進行管線安設,必須支付償金,從而土地所有人即應先與欲通過之他土地所有人洽商償金數額,於自行協議或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前,他土地所有人拒絕容忍土地所有人設置管線,當屬權利的正當行使,無不法侵害土地所有人之權利可言(註3)。


  再者,土地所有人於安設管線後,他土地所有人能否以「情事變更」為由,而要求土地所有人變更其設置?我國《民法》第786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之規定,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後,如情事有變更時,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設置」;而且,前述的「變更設置費用」應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則從其「規定」或「習慣」(參見《民法》第786條第3項)。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參閱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頁286,民國99年9月修訂5版,自刊本。
註2、參閱劉春堂著:判解民法物權,頁138~139,2010年10月修訂7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鄭冠宇著:民法物權,頁228~229,2010年8月1版1刷,新學林出版公司出版。
註3、參閱劉春堂著:前揭書,頁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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