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老王有一土地與幸福社區相鄰,老李擔任幸福社區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老王打算在自己土地上蓋房子,有利用到幸福社區法定空地的必要,老王想利用,主委老李可以拒絕嗎?


解析:我國《民法》物權編相當重視「相鄰關係」,該法於第792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有損害者,得請求償金。」。本條規定為鄰地所有人有請求使用土地所有人土地之權,簡稱為「鄰地使用權」;適用本條文規定,須具備下述要件:(1)、須在土地所有人土地的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2)須有使用的必要;(3)土地所有人因而受有損害時,應支付償金(註1)。
就適用上述規定,仍有下述兩個問題必須予以探討,現分述之如下:
(一)、何謂有使用的必要?
    此乃指除使用鄰地外,即無以完成其營造或修繕建築物的工作而言,自須就營造或修繕的規模、其社會價值、緊急性、鄰地的利用狀況、所受損害的性質、程度、有無其他方法及當事人間其他各種相關情事斟酌比較定之;如果只是為減少工作的時間或費用者,尚難謂有使用的必要(註2)。
(二)、何種情形下,被使用者得向鄰地所有人請求償金?前述土地所有人因而受有損害時,得向鄰地所有人請求償金,所以要求償金的支付,必須以有「損害發生」為其前題要件;所以,「償金」並不是使用鄰地的對價,其與「損害賠償」性質相當,但並不是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而是具有「補償」的性質(註3)。
 
註1、參閱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頁304~305,民國99年9月修訂五版,自刊本。
註2、參閱謝在全著:前揭書,頁304。
註3、參閱劉春堂著:判解民法物權,頁141,2010年10月修訂7版1刷,三民書局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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