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權協會、台北律師公會運動及娛樂法委員會於2012年4月3日下午2時30分至5時假台北律師公會舉辦「娛樂事業法律制度初探座談會」,現場約有100位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出席共同與談。



 座談會開幕時,先由我及台北律師會公常務理事黃旭田共同致詞,緊接著進行專題研討。
第一專題為「娛樂及創意產業相關規範及管理」,由我主持,主講人為詹婷怡(電影製片/律師、台北藝術大學電影創作學系助理教授);第二專題為「娛樂事業法律制度初探」,由林振煌律師、資深媒體人項程鎮進行座談。

研討時,我也提供關於「娛樂事業法律制度初探」的資料,內容如下:



一、娛樂事業的法律業務律師界宜加重視
二、律師可服務的對象
(一)藝人
(二)娛樂事業
(三)經紀公司
(四)傳播事業
三、律師受理相關案件的風險
四、結語


附錄一:從Makiyo案談律師的忠實義務(李永然律師撰)
一、刑事被告有選任辯護人的基本人權:
日前喧嚷多時的友寄隆輝、Makiyo涉嫌毆傷計程車司機乙案,在名嘴及網路、媒體等的推波助瀾下,形成一股勢不可擋的「鄉民正義」,一旦出現有立場不同的聲音,即受到輿論大加撻伐、排擠,在當時的氛圍下,社會僅存在「正義」與「邪惡」兩種極端,評論者個個化身為正義的象徵,成為案件的審判者,非我族類者均屬「邪惡」的一方,甚至還波及一開始擔任友寄隆輝辯護人的彭郁欣律師,該位已懷有身孕,認真負責的律師竟遭江姓教授在電視談話性節目辱罵成「有錢能使鬼推磨」的「鬼」;但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是在確保當事人在偵、審程序上不會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如:刑求逼供、誘導、疲勞偵訊……),並給予合法答辯的機會,其在執行職務時,對於當事人更負有「忠誠」及「忠實義務」,必須維護且遵守當事人的意願及利益,不能因為律師維護刑事被告的權利,就將認真負責的律師辱罵成「壞人的打手」。如果以「這個人是壞人,所以幫他辯護的人也是壞人」,這樣的邏輯思考,則將瓦解整個法治國家的律師辯護制度。
二、律師對受託當事人負有「忠誠」及「忠實義務」:
按律師對於委託的當事人有所謂的「忠誠/忠實義務」,此為律師執業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律師在執業時,基於對當事人的「忠實義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能將自己的意願、利益,甚至價值觀凌駕於委託人的意願、利益之前,且應忠實於委託人本人的意願,為其爭取利益。
美國律師公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所公布的標準專業行為準則(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第1.2條(a)項對於律師的「忠誠/忠實義務」的內涵,明確指出:「律師必須遵照當事人所決定的委任目標,並與當事人討論追求目標所使用的方式」、「律師必須遵守當事人是否和解的決定」、「在刑事案件,律師必須遵照當事人是否認罪、捨棄陪審團或是否出面陳證的決定」;同條(b)項也說明:「律師在代理當事人時(包含被動地被指定代理時),不代表律師支持當事人的政治立場、經濟、社會或道德觀點或其行為」,也就是說,在律師倫理的要求下,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任時,必須放下自己個人的情感及政治立場、價值觀等,客觀地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當事人本人的意願為當事人發聲爭取其在法律上應有的權益。
「忠誠/忠實義務」最具體的規範就是眾所周知的「利益衝突避免原則」,在「利益衝突避免原則」下,律師不得同時或先後接受利害關係相反的當事人就同一或實質關連的事件委託,以免律師將其中一名委託人的意願及利益置於另一名委託人的意願及利益之上。此原則是要求律師在受託執行職務時,不受其他因素影響,專心於維護該委託人的利益,避免律師在為其中一名委託人主張權利時,損及另一名委託人的權益;否則,如果律師把一方當事人意願及利益放在最優先位置時,另一方當事人之意願及利益僅能擺在次要之位,此種「利益衝突」的情況使律師陷於「進退兩難」的困境。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公布的《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規定:「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二、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三、以現在受任事件之委任人為對造之其他事件。四、由現在受任事件之對造所委任之其他事件…」,都是對於律師執業「利益衝突避免」的具體規定。
三、律師在辯護的界限內,運用合法的方法維護委託當事人的權利:
在友寄隆輝的案件中,彭郁欣律師既然受該當事人委任,自然應該為此一當事人尋找對其有利的證據、主張其在法律上應有的權利,刑事被告本來就有答辯的權利,也可以主張對己有利的證據;只要在不違法、不違反律師倫理的情況下,律師在分析過各種法律手段的法律效果予當事人了解後,仍應遵照當事人的決定,不能違反當事人的意願,逕自決定為當事人放棄主張其原本存在的權利,否則即可能違背其對當事人的「忠實義務」。
當然律師的工作並不是不擇手段地為犯罪的當事人脫罪,而是在使當事人接受公平、正當的偵、審程序,並承擔與其犯行相當之合理、合法的法律責任。至於律師辯護的界限,則在於律師,不能為了達到減、免被告刑責的目的,而踰越了法律設定的紅線,例如:教唆偽證、湮滅或編造證據…等。如果律師並未違反法律,在合乎法律規定下,為當事人主張權利,自然為法所允許,不應該被「煽情者」認為是「為虎作倀」、「壞人的打手」。
四、結語:
律師在履行其「忠實義務」以維護刑事被告權益時,難免會使另一方當事人即被害人感到似乎受到法律專業的威脅;在此情況下,法治國家並非一味指責委請律師的刑事被告或其所委任的律師,而是設法強化律師的功能,使案件中的被害人也能有律師代理,經濟上弱勢者則可仰賴「法律扶助制度」(註:我國也有《法律扶助法》),使雙方「武器平等」,以達成程序上的公平正義。


附錄二:江岷欽教授為何需向彭郁欣律師道歉?(李永然律師撰)
101年2月2日晚上發生Makiyo與友寄隆輝涉嫌毆打林姓司機,而2月3日將近中午,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接到委託電話,隨即前往「三張犁派出所」陪同刑事被告日本人友寄隆輝接受偵訊,直到當天晚上10時完成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複訊;至於2月4日上午10時是Makiyo經紀公司——享鴻公司為其旗下藝人Makiyo所舉行的記者招待會,因友寄隆輝願陪同出席,而彭郁欣律師以選任辯護人的身分被邀請陪友寄隆輝。
就這麼一件單純受委託偵查期間選任辯護的刑事案件,竟然於2月4日晚上TVBS節目中,彭郁欣律師遭到出席的名嘴江岷欽教授辱罵為「有錢能使鬼推磨,這個鬼不知道是律師這個人是鬼」,甚至與本案毫不相干的筆者也被這位名嘴辱罵「永然大律師,大家記住這位大律師……,律師真的都是昧著良心幫其他人欺負台灣人嗎?」。
筆者實在不敢相信,這些話是出自受過高等教育的一位大學教授。按彭郁欣律師接受其刑事被告友寄隆輝的委託,陪同偵訊,這是在實現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偵查期間選任辯護人」的制度,此一制度是因王迎先先生被刑求致死,而換來的保障刑事被告人權之神聖制度;又日前江國慶的冤死,如果有辯護律師陪同,是否即可避免,而政府也不必付出上億元的冤賠金,並由全民買單。
江教授固有其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並不得濫用,且必須以「事實」為前提,如未能以「事實」為前提,並運用煽情的言論,造成不必要的衝突、對立,這對社會是有害的!
彭郁欣律師做為一位偵查期間選任辯護人,只是「陪同偵訊」,對刑事被告並無調查權;她身懷四個月餘的身孕,當天午餐、晚餐未吃,只是想完成她被賦與陪同偵訊的角色,依法她是一位盡責的律師,卻遭到誤解事實之煽情言論的辱罵,這樣是否公平?社會自有公斷;但最後筆者還是要提醒江教授,以您所受的教育、身兼大學教育工作及上電視媒體談話,言論對社會具影響力,故建議您還是應該向彭郁欣律師道歉;如此一來,您將來的言論必可更負責、更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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