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    台商有時會面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
按台商於大陸進行投資設廠或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投資,必須覓尋土地,而因
中國大陸實施社會主義公有制,故其土地在權屬上的不同可分為「國有」(或稱:全民所有)及「集體所有」。
    在國有土地,台商可以透過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轉讓或劃撥方式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至於集體所有土地,則有透過「土地徵用」的方式,將之轉為「國有」;進而再取得土地使用權。故台商自有機會遇上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
    依大陸現行的土地徵用,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補償的制度。具體而言,土地徵用的法律關係,具有以下五個法律特徵:(1)土地徵用應以「公共利益」為目的;(2)行使徵地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3)徵地之標的只能是「集體土地」;(4)徵地行為具有強制性;(5)徵用土地應以土地補償為條件(註1)。
二、    大陸徵用土地現存的缺失:
台商在瞭解徵用土地的風險之前,必須瞭解目前大陸徵用土地所存在的缺
失;其缺失具體而言包括有:(1)土地徵用的「公共利益之範圍」被人為擴大;(2)農民所獲的徵地補償與被徵土地進入市場後的價格落差大:(3)徵地補償過低;(4)農林集體經濟組織領導私自扣留土地補償費,致引發糾紛;(5)農林集體經濟組織未徵得被徵地農民的同意,擴自以「土地補償費」入資,致先農林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風險(註2)。
    所以,大陸台商面對土地徵用問題時,務必注意上述制度上的缺失。
三、    土地徵用中的法律風險:
既然中國大陸目前的土地徵用制度有上述的缺失,徵地過程往往會產生糾紛
,特別是地方各級政府都留補償費作為出資,最容易激化矛盾,從而影響外商投資項目的進展。
    依實務界瞭解,典型的徵地糾紛往往包含幾個容易導致糾紛出現的法律風險,即:
 (1)、徵用土地補償費過低,引發社會矛盾;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導私自扣留土地補償費,容易引發糾紛:由於「集體」往往演變為村幹部的利益工具,農林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幹部裁留、侵吞、私分土地補償費比比皆是;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徵得被徵地農民同意,擅自以「土地補償費」入資:如果外商投資項目吸收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入資,而集體經濟組織又有前述情事存在時,往往會面臨來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風險;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領相關費用的風險:由於有些補償費或補助費是交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權利人又未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得到相關費用,在此情形下,即會發生權利人與外商間索求的爭議(註3)。
四、    結語:
綜上所述,大陸台商面對需要用地,而該土地又係「集體所有」,涉及徵用,
一定要委請法律專家,掌握相關的法律程序,方能確保自身權益(本文作者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註1、參見張慶華著:中國土地法操作實務,頁28~29,2003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2、參見李壽雙著:中國外商投資法律環境與風險,頁178,2007年1月第1版第1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張慶華著:前揭書,頁32~35。
註3、參見李壽雙著:前揭書,頁17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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