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小邱打算自大大營造公司退休,小邱的勞退採用舊制,涉及退休金的計算,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是否要將「夜點費」一併算入?


解析:按我國《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規定:勞工退休金的給與標準;而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退休金基數的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按「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前段規定: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目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所得的金額。至於「工資」乃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參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而本問題中,關於「夜點費」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工資」?迄今為止最高法院認定雇主的給付是否為工資,基本上是以該給付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二項要件為標準。由於「給與經常性」已採「實質的認定」,所以夜點費也是一種工資(參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6號民事判決)(註1)。
    茲再舉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該判決表示:「、、夜點費係發給於操作現場輪值中、晚班之員工、、、依該夜點費發放之情形觀之,凡輪值中、晚班之操作人員均得領取,輪值並為固定之制度,此種因環境、時間等特殊工作條件而對勞工增加給與之現金給付,其本質應係勞務對價,且屬經常性之給與、、」(註2);所以,目前實務見解已傾向夜點費係屬勞工的工作對價,且具經常性,自屬「工資」,而要算入勞工的「平均工資」中。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參閱林炫秋撰「峰迴路轉回歸工資的本質-夜點費算入平均工資中」乙文、載台灣法學第126基,頁225,2009年4月15日出刊。
註2、參閱鄭津津著:職場與法律,頁106,2010年9月3版1刷,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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