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啟龍律師
  我國《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然現依我國之民事訴訟制度,有關訴訟費用之負擔,乃由當事人自行支付(於起訴時由原告先支付,嗣後由敗訴之一方支付);且雖《民事訴訟法》對於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者,明定訴訟救助之制度(《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至115條),但該訴訟救助之範圍僅限於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部分,尚不及於擔保金或委請律師之費用。是為更具體實現《憲法》賦予人民訴訟實施權之目標,讓尋求司法途徑解決爭執之當事人得以受到委請律師費用或其他法律事項之扶助,即特定範圍、事項,制定有關訴訟扶助之法令。本文特舉出有關《法律扶助法》、《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等略為介紹,俾使有需要之當事人得以尋求對其最有利之訴訟扶助。
一、法律扶助法
𡛼 (一)《法律扶助法》第1條即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同法第13條規定,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是《法律扶助法》之扶助對象原則僅限於無資力者(例外於同法第14條無須審查資力)。同法第3條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而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本法第三條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一、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二、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第3條規定:「本法第三條所稱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係指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一、申請人為單身戶,住所地於台北市之申請人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未超過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元者;住所地於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之申請人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未超過二萬三千元者;住所地於台灣省或其他地區之申請人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未超過二萬二千元者。本款之申請人其可處分之資產須在五十萬元以下,且限於無本標準第六條所列之應計算之家庭人口者。二、申請人非單身戶,以其住所地單身戶之標準,其應計算之家庭人口自第三人起,每增加一人,則全家每月可處分之總收入即增加一萬元為其計算標準。且其應計算之家庭人口數為三人,可處分資產在五十萬元以下;自第四人起,平均每人可處分資產在十五萬元以下。三、全戶所得未達申報所得稅之標準者。但因軍公教及獎勵投資優惠或逃漏稅,而導致免申報者,不在此限。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上下百分之二十之範圍內者,得為部分扶助。」另《法律扶助法》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是《法律扶助法》原則上僅提供無資力者之法律扶助,例外於第14條之要件下明定無須審查資力之情況。
𥕛 (二)扶助事項:法律扶助依該法第2條規定,包括:
  1.法律諮詢。
  2.調解、和解。
  3.法律文件撰擬。
  4.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5.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
  6.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𥐥 依《法律扶助法》授權成立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於各地並成立分會,而由需要受法律扶助之當事人向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各分會尋求法律諮詢及扶助。
二、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𡛼 (一)扶助對象及扶助項目: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第2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時,得向主管機關請求法律扶助。是《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乃明定於職場上因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為扶助對象及範圍。
𥕛 (二)法律扶助項目如下:
  1.法令諮詢。
  2.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3.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
𥐥 (三)補助標準: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第3條規定,依前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供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每一審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千元,全案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申請前項補助,應檢具申請書及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收據。而《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第4條規定,依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提供律師費,補助標準為:「一、民事訴訟程序,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全案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二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全案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十萬元。二、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三、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四、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台幣四萬元。」是有關《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有關委請律師之撰狀費、律師費皆可申請補助。
三、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𡛼 (一)《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乃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4條規定訂定之。
𥕛    (二)申請補助對象:
  符合本法第2條被解僱之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訴訟者,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訴訟補助:1.雇主未依法給付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者。2.雇主違反本法第13條第1項或《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解僱勞工者。前項訴訟補助,包含訴訟費用及律師費。且依該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本法第2條被解僱之勞工有前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因保險年資不足、雇主未依法為其投保就業保險或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致未得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且未就業,得向本會申請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補助。
𥐥 (三)補助標準:
  1.個別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台幣四萬元。
  2.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但經審核認有正當理由者,共同申請者,律師費得增至新台幣二十萬元。
  3.保全程序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
  4.督促程序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
  5.強制執行程序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四萬元。
  本會為前項補助時,得扣除同一案件已獲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補助之金額。
四、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𡛼 (一)受扶助之對象:
該要點第1條明定,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原住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其應有權益,提供原住民法律扶助訂定本要點。第3條規定,本要點扶助對象以原住民為限。
𥕛 (二)扶助事項:
  該要點第4條規定,本要點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1.法律諮詢與轉介。
  2.配合辦理法治宣導與教育。
  3.法律訴訟費補助:
𥺼 (1)調解、和解。
𥺦 (2)法律文件撰擬。
  (3)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𤧹    (4)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者,申請訴訟扶助。
𡞰    (5)其他法律事務必要之服務及具特殊情況者,得予專案扶助。
𥐥 (三)補助基準:
  該要點第7條規定,本項補助採部分補助,同一訴訟案件以補助一人為限。每案件每審級最高補助金額如下:
  1.刑事訴訟案件(含聲請指定辯護律師),補助新台幣二萬元整。
  2.民事訴訟案件補助新台幣一萬元整。
  3.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之訴訟案件補助新台幣一萬元整。
  於訴訟制度上,有關各種實體法之主張及訴訟程序法上之攻擊防禦,受過法律訓練之司法人員、律師當比一般人擁有專業上之能力,而對於有資力之訴訟當事人,當可自行委任律師維護其權益,但對無資力者,縱有我國《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於訴訟程序上仍可能出現武器不對等,故特制定若干法律扶助之規範,將扶助之範圍擴大至委請律師之費用;且除上開扶助法律相關規範外,直轄市、縣(市)政府猶提供各種不同之免費法律諮詢,藉此亦可對當事人有所助益。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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