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7日下午1時,我前往位於台北市延平南路127號文化大學,蒙好友洪孟啟教授之邀,為同學講授「危機管理」,課程共計3小時。
我著重在法律風險及風險的管理,並配合自己過去所處理的案例解說,又每位同學我都贈送了一本「民眾委託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要領手冊」。

危機管理與法律風險
一、危機:乃指導致一企業組織或個人陷入爭議,並危及其未來獲利、
  成長、生存或發展的事件。
  企業組織或個人對媒體報導的重視或法律責任的後果,顯示他們關心的本身的「名譽」及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所判定的法律責任。
二、危機發生的條件:(1)企業組織或個人已經感到威脅之存在,並意
  識到會阻礙後續發展;(2)面對此一情況,如不採取有效步驟,將
  會更惡化;(3)此為一突發狀況。
三、危機管理:
  1、危機發生前
  2、危機發生時
  3、危機結束的善後
四、危機與媒體
五、危機與法律風險
六、法律風險與法律責任:凡疏於防範法律風險或未能妥善處理法律
  風險,致抵觸法律規定所生的責任為「法律責任」;「法律責任」
  為發生「法律風險」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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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