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3日中午,我應邀至華樂扶輪社例會演講「刑事被告與辯護律師」,大綱如下:


壹、前言

貳、「人權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刑事被告的保障
一、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參、刑事被告之防禦權乃「訴訟權」之核心,而被告請求辯護人協助之權利,則為「防禦權」之核心
一、公平審判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司法程序之基石,亦是國際人權法以及比較刑事訴訟法之熱門問題。法官於個案之審理,須具備無偏頗性及中立性,是公平審判原則之核心領域。
二、準此,為保障刑事被告請求辯護人協助之權利,維護公平審判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特別於第27條、第33條、第34條、第34-1條、第88-1條均就被告選任辯護人之相關權利設有有特別規定。
(一)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選任辯護權
(二)辯護人之閱卷權
(三)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
三、刑事被告除有上述三項權利外,尚有下述權利:
(一)被告知遭指控罪名的權利。
(二)不被無故拖延受審的權利。
(三)聲請調查有力證據及傳喚或詰問證人的權利。
(四)上訴的權利。
(五)因為遭誤審而獲得賠償的權利。
(六)一罪不二審的原則。

肆、結語


藉著此演講,同時送給在場人士每人一本《民眾委託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要領手冊》,我向扶輪社友們說明刑事被告應有的權利,以及與辯護律師的互動。自身權益必須要了解,並要懂得運用資源,方能在需要的時候委任適合的律師為自己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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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