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創辦人永慶先生向以身體力行的行止成為後代子孫的典範:

王創辦人永慶先生民國971015 日突然於美國紐澤西州辭世,生前並未留下遺言自然未對喪葬事宜有所交代,但觀諸王創辦人卓越非凡的一生,他向來不是以言語指示,而是以其「身體力行」的行止,以作為後代子孫的典範。王創辦人生前按照中國正統風水親自將其仙父王長庚及仙母王詹樣合葬於陽明山墓園、仙祖父王添泉與仙祖母王蘇好合葬於觀音山獅子頭,足見王創辦人向來崇尚「夫妻合葬」。又王創辦人生前以「孝道」傳家,王文洋身為王創辦人的長子,絕對遵從父親身體力行的行止及孝道,所以也願按大媽 王月蘭 女士即王創辦人結髮一輩子的妻子予以「合葬」;所以如未將王創辦人與 王月蘭 女士「合葬」,才是違背王創辦人的精神與 王月蘭 女士的生前遺願。

二、王創辦人的墓園是「 王泰安 先生」所規劃設計的,長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長永開發公司)所言與事實不符:

王創辦人的墓穴是王文洋親自委託「 王泰安 先生」,依照王創辦人的生辰八字等及風水之學詳為勘輿所得,在規劃之初早已依照 王月蘭 女士交代的合葬願望,於王創辦人的墓園中預留 王月蘭 女士合葬的空間面積,依照 王泰安 先生的規畫設計:王創辦人的墓園係圓型墓墩,內徑為11公尺56公分 ,安葬的圓形壙穴內墎為直徑4公尺 ,故穴內壙墎至圓形墓墩邊有預留「3公尺78公分 」寬的合葬空間面積,此已足以建造 王月蘭 女士合葬之壙穴內墎,完全無影響王創辦人的安葬風水。所以長永開發公司新聞稿恐已昧於事實而誤認墓園的規劃是採「單墓穴」的設計。

三、喪葬事宜屬於私領域的家務事,台塑企業集團之長永開發公司不應挾公司資源介入家務事:

長永開發董事為王瑞華、監察人為王瑞瑜,所營事項乃喪葬場所開發租售等項。然 王月蘭 女士喪葬事宜乃屬「私領域」的家務事,與台塑集團之長永開發公司無關,長永開發公司不應挾公司資源介入家務事。何況王瑞瑜原於10173日接受採訪時表示有所謂寫成「簽呈」的家族協議云云,長永開發公司現改口稱是台塑企業營建部攜帶規劃案前往錦州街,並獲得二夫人全部子女同意;然王文洋既然不住在錦州街,也從不知有所謂「家族協議」,如果真有家族協議煩請長永開發提出「證據」來證實!

四、長永開發言必稱感念追思王創辦人一生貢獻,為何卻罔顧創辦人之夫人的遺願:

王創辦人為人務實且質樸,常常用「身體力行」的作法,讓旁人追尋而不只是用嘴巴說說而已,「合葬」符合王創辦人一貫的作法以及 王月蘭 女士的遺願,如此作法才符合「孝道」,況且「 王泰安 先生」也表示就中國正統風水傳承,是倡論「夫妻合葬」,以陰陽德氣而得地理全功,勘輿千年之學未聞此有犯忌之論。故長永開發公司新聞稿中言必稱感念追思王創辦人一生貢獻,又為何罔 顧其 夫人 王月蘭 女士的遺願。而「台塑企業」值此經濟遽變之際,當應思考如何扭轉現況突破困境,維護眾多股東的權益,實不應再耗公司資源發新聞稿介入家務事,方不負廣大投資股東的殷殷期盼,並符合公司治理。

 

聲 明 人  王文洋

代 理 人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黃斐旻律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