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11月6日,因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先生來臺訪問,於臺北市市立美術館前發生群眾包圍示威,以及嚴重之警民流血衝突等事件。
  當時李永然律師之子--就讀臺灣大學的李廷鈞先生,本在學校圖書館準備考試,回家前先行前往士林夜市購買宵夜,因見美術館前聚集大批群眾而稍事駐足,停留期間並未有任何滋事或暴力行為,卻遭警方烏龍逮捕。然而經檢察官調查相關證據並釐清事實後,已於民國97年12月25日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844號偵查終結,予以李廷鈞先生不起訴處分,證明李廷鈞先生實為被害人,絕非當日滋事之暴力份子,各大新聞媒體更已大幅為澄清之報導。詎料劉丁妹女士於97年11月14日於其所屬部落格發表並持續放置貶損李永然律師及李廷鈞之名譽之文章,誣指李廷鈞先生丟擲汽油彈,其內容未經查證即恣意發言,任意栽贓,實已涉嫌《刑法》之「加重誹謗罪」、「公然侮辱罪」及《民法》之侵權行為責任。
  對此,李永然律師日前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以(101)(10)然法三字第1319號律師函通知劉丁妹女士,儘速移除前述侵害李永然律師及李廷鈞先生名譽之文章,並已獲劉丁妹女士之善意回應,立即移除文章。
  就劉丁妹女士勇於面對事實,立即移除涉嫌誹謗之部落格文章,李永然律師及李廷鈞先生尚能接受,同時盼劉丁妹女士及網際網路使用者,日後發表相關言論前均應仔細查證,共同維護單純乾淨之網路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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