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5日上午9時,李永然律師出席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主辦、台北市立成功高中承辦的「台北市101年度公私立高級中學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系列活動--高級中學學生輔導工作執行小組成員專業督導及研習」活動,並進行演講,講題為「校園學生輔導及學生事務工作相關法律實務問題研討」,並贈送在場每位研習人員「2011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手冊」、「天元生活法律手冊4」各一本,承辦單位成功高中李慶宗校長也特致贈李永然律師感謝狀一紙。

校園學生輔導及學生事務工作相關法律實務問題簡述
問題一:
1.疑似有精神官能症的青少年自行至醫院就診拿藥有沒有因為年齡的關係一定要家長的同意,用藥也一定要家長同意?
2.校園內發生兩小無猜的性行為,學校教育人員依規定進行通報,但學生家長到校咆嘯說不准把孩子狀況通報,不然就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告學校教育人員侵權;通報之後必須依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調查或懲處,破壞案主跟學校教育人員的關係,導致後續輔導困難,請問律師的建議是?

問題二:
高一新生入學一週內即三天未到校,進一步了解追踪後,發現該生曾就讀其他高中,但因不明原因很快就休學。家庭狀況:單親,母親經營卡拉OK店,晚上要上班,對個案無力管教。個案校外生活較複雜,不上學時可能都和校外友人在一起。吸食K煙被查到後,更不願到校,聯絡家長也不知其蹤。個案消失前曾表示要重考其他學校。目前個案已累積超過27支警告需輔導轉學。
Q1.如果個案始終不願到校,學校也聯絡不到,可以如何處理?
Q2.母親配合管教的態度也很消極,甚至把個案趕出家門,學校多次約談母親到校,但母親都臨時有藉口放學校鴿子,學校可以如何處理?
Q3.學生吸食K煙(毒品),學校可以輔導轉學,但若個案或家長不轉,又可能會影響其他同學時,在法律上學校可以如何處理?

問題三:
當屆畢業生申請入學時所留下之備審資料、面試考古題分享等資料為學弟應試重要的參考依據,內含學生個人聯絡方式(email、手機)、學業成績、獎懲記錄、自傳(家庭背景、成長歷程)……等。
Q1.哪些部分屬個資法之保護?實務上應如何保存、管理這些資料而不致觸法?
Q2.電子檔若上傳置於需使用者帳號密碼之資料庫網頁供學生下載參閱,是否有需要注意之法律規定?

問題四:
1.校園特殊問題學生個案(已引發校園風波,例如人際互動有問題、投書教育部、教育部來函等),需要召開個案研討會,但個案不願意他人談論其個人狀況,此時若校方仍需基於提供最佳服務的狀況下,是否還是需要徵得個案或家長同意,才能召開個案會議呢?若未徵得同意下,逕行召開,有可能會造成妨礙名譽的責任嗎? 若個案對學校教育人員提出妨礙名譽告訴,學校教育人員該如何應對?
2.有精神疾患之個案,任意散播信件,指責對於心理師或輔導人員之不滿,甚至偽造不實之內容,該個案須負擔何種責任?輔導人員應如何面對此一困境,或者是採取任一種法律途徑?

問題五:
輔導轉學的合法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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