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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 序
  好友李永然律師又出書了,這次內容是《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與我國人權保障》。自
2005年我陷身和艦案以後,永然兄不時為文談人權,也為我支援,讓我感激不已,所以永然兄請我寫序,我當然義不容辭。

台灣現在已經高度民主了,對人權的保護也越來越周全,然而距離理想還有一段距離。譬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款規定的「一事不二理」原則,在台灣則明顯未獲尊重。按照本款的精神,檢察官敗訴後,除非有新事證或新罪名,不得再重複追訴被告,以免被告承受雙重風險(double jeopardy)。但在台灣,檢察官在地院敗訴後,卻可以「自動」上訴到高院,等於在毫無新事證之下,自動連告兩次,對被告極不公平,明顯違反第7款之精神。當然,有些人會說,因為我們是大陸法系,「一事」之完畢,以最終定讞為準;定讞之前,一事尚未理完,所以檢察官可以不停上訴。這種說法,是道地的法匠或酷吏語言,與第14條第7款之精神嚴重違背,所以導致蘇建和案纏訟被告二十一年,一銀押匯案更纏訟了二十八年,還有許多例子不勝枚舉,司法變成了絞肉機。

由以上例子我們可以看到,徒法不足以自行;保障人權需要所有司法人員能具備民胞物與的精神,不可只做文字遊戲,卻違反基本原則。

我在和艦案期間,不斷痛批台灣司法如絞肉機,結果促使立法院通過了所謂《刑事妥速審判法》。這個法基本上規定一件刑案拖過六年以後,應該從速定讞;這其實有欠妥當,形同「鋸箭法」。一個無辜的人被纏訟六年,是不可承受之重,而真正作奸犯科者,拖過六年卻有望草草結案,因此這個法是很成問題的。

其實要審判既妥且速,真正的辦法是:檢、院都把「決戰」放在第一審,讓80%的刑事案件在第一審就定讞,少數20%才到高院。現在的司法體系似乎都不把第一審當回事,變成「一審玩玩、二審混混」,難題都往後推,這就造成訴訟的輕慢,司法公信力的淪亡,而吃苦受罪的,反正都是該死的老百姓。像一銀押匯案審理了二十八年,共有九十三名法官審過本案,最後以國家賠償了事,所有人都成了輸家。

  「決戰在一審」,我呼籲了很久,可惜「法匠」充斥,能尊重法理與邏輯的人太少,因此遲遲不受重視。藉著永然兄出書的機會,我就再嘮叨一番,目的無他,期待寶島能司法明快而已。謹以此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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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與我國人權保障
永然文化出版
中華人權協會總策劃.蘇友辰、李永然策劃.李永然、黃介南、溫藝玲、陳建佑、田欣永律師等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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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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