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序
  立法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同時通過其施行法;馬英九總統亦簽署、批准兩公約,並於民國9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正式施行;不啻為台灣人權向上提升的重要里程碑。
  馬英九總統曾語重心長地表示,人權的侵害十之八九來自於政府。公務人員本應依法行政,但倘若公務人員所執行的法律本身即違反《憲法》所保障之權益,甚或公務員本身並未具備基本的人權觀念及素養,在執行業務時即可能以行政機關本位主義便宜行事,侵害人民的權益而不自知,造成民眾多有怨懟。
  因此,重新審視法規不符合人權保障之處,並進行合於人權保障之修訂、建立良好的人權觀念,培訓更多的人權種子講師,或參考國外的制度與做法,匯集意見、研擬方針、凝聚共識,以求完整保障人權,共同為人民權益做好把關。
  人權是一個多元且範圍甚廣的基本權益,源自於對自己和他人人格的尊重。雖然人權保障乃全面性工作,並非一蹴可幾,但若能夠廣納建言,訂出計畫,一步一步具體實踐,不僅有助於提升我國之國際形象,更能達到人權保障之完全落實、重建社會互信、深化人權教育,讓我國的整體人權更為提升,成為華人世界亞洲的人權燈塔。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兼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李永然    
                           序於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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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與我國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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