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1011117日聯合報A1版記者王文玲的報導及A8版記者祁容玉、張裕珍的報導,日前有爭議的大埔農地徵收案最高法院發回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該徵收案起因於民國98年間苗栗縣府計畫擴大「竹南科學園區」,對周邊農地進行「區段徵收」,引起部分地主反彈,拒領補償費繼續種稻。苗栗縣府於民國9967日凌晨,動用大型機具進場整地挖除稻作,引爆農民反彈,組成自救會抗爭。隨後,在隔年一月方才修正《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土地徵收審查委員需要針對徵收案提出「公益性」與「必要性」的評估報告。

  然而法院認為,徵收私有土地必須具備公益性、必要性,政府為公共事業徵收土地,要先經協議價購等方式,以溫和的方式取得土地,非強奪人民的財產權。然而判決指出,在大埔暗中,內政部土徵會第210次會議中審議結果只寫了「通過」,討論及通過理由卻隻字未提。而苗栗縣政府所舉行的協議價購及區段徵收說明會會議紀錄只告知如何加成補償,並無「溝通交涉」,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該程序「徒具形式」。

  事實上,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徵收必須基於公益性,於徵收前必須先評估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並舉行公聽會,除國防、交通或水利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始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始取得,才能依《土地徵收條例》申請徵收,並且要以「市價」補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由於人民權利意識日漸高漲,基於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日後政府進行土地徵收,在手續上要更加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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