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225日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在蘋果日報A3版刊登「聲明啟事」,內容如下:

池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聲明啟事

H2O」、「水H2O」商標為本所當事人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所創用,分別指定使用於商品類別化粧品、皮包、衣服、褲子、裙子、靴鞋、手套、帽子、襪子、各種男女服裝之剪裁、縫製、鞋子、洋傘、腰帶等商品或服務,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取得90263013780431171276736260120774172871972871872871672871711714159126989776261378328128313134579128507457258467431713180454032456145265493360870300476296612等號之商標權在案。「H2O」系列商品行銷網遍及各地,持續於全省新光三越、太平洋SOGO、遠東百貨、漢神百貨、台中中友百貨、廣三SOGO、新竹巨城、環球購物中心、統一夢時代等設置專櫃,並發行雜誌及郵購型錄,於7-11及各大連鎖書局販售,近年加入網路行銷,於YAHOO購物中心、樂天等平台販售。迄今長期持續印製商品型錄,並在哈潑時尚、茉莉雜誌、MINARAYVIVI及愛女生等報章雜誌刊登廣告,於國內歷經長達二十餘年廣泛使用,「H2O」商標之信譽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並臻著名,倍受廣大消費者肯定,本所當事人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更持續不斷為提昇商品與服務形象而努力,亦有目共睹。

為維護「H2O」、「水H2O」商標商品與服務之商譽及品質,本所當事人池袋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未曾授權他人使用「H2O」、「水H2O」商標,任何與本所當事人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H2O」、「水H2O」商標近似之「H2O +」或「h2O +」等英文字樣商品,依外觀觀察,兩者英文字母完全相同,僅英文字樣部分後是否有加之「+」符號之商品與服務,將發生相關消費者難以瞬目辨別兩者不同,而致混淆誤認,明顯構成商標近似之情,均有侵害商標權致罹犯刑章之虞,爰籲請玩法者切勿心存僥倖,並敦請同業共同尊重本所當事人池袋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所擁有之商標權。

稽此,為維護本所當事人池袋股份有限公司之商譽與權益,除查證涉及不法必將訴究外,並避免廣大消費者一時不察而購買到不實商品,祈請消費者暨往來通路客戶能繼續支持與愛用「H2O」、「水H2O」商標商品與服務,特此公告廣大愛用消費者注意。

謹據本所當事人池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聲明如上,以正視聽。

      聲 明 人  池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蔡健雄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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