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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際人權兩公約總體檢

由永然文化出版的《台灣國際人權兩公約總體檢》一書,於2013年3月1日正式上市。
馬總統英九批准國際人權兩公約並推動國內法施行已滿三年,
舉辦於2012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的「台灣國際人權兩公約總體檢圓桌論壇」,邀請了國際人權兩公約相關主管機關官員、學者、專家,共同探討兩公約在我國正式施行三年以來的具體成果與缺失,檢視各項人權保障落實及發展現況,作為未來國際兩公約審查委員會審查的重要參考及改進的指針。本書即是此項國際學術會議的重點總整理。

李永然律師序

  人權是一個普世價值,當今世界各國莫不就人權的內涵予以闡述、規範和保護。然而早在1945年於美國舊金山召開聯合國制憲會議通過《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時,其序言中(Preamble)已蘊含了尊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等基本精神,惟可惜的是,《聯合國憲章》並未明確規範人權之具體內涵及保障方式。直到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發表了《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才將人權之具體內涵及保障方式詳盡地列舉並納入規範,將《聯合國憲章》所揭櫫尊重人權之精神予以具體化。因此,《世界人權宣言》著實地將人權之概念國際化,為人權史上一個重大的里程碑。為了紀念這個特殊的日子,遂將往後每年的這一天定為「世界人權日」。

  《世界人權宣言》發表至今已六十餘年,自從《宣言》在1948年通過以來,一直是鼓舞著各國和國際努力推動和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原始文件。今年人權日的主題是「尊嚴公義 你我有份」,其顯示了此宣言的核心價值:每個人都有其固有尊嚴及平等、不可剝奪的權利,且為世界自由、正義及和平的基石;它是有普遍性的,不朽的,有充沛活力的,和我們每一個人相關。此主題加?了《世界人權宣言》的願景,是對普遍尊嚴和正義的承諾;那不是奢望,也不是夢想。

  中華人權協會秉持《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之人權理念,自1991年開始,每年皆會發表當年度台灣地區人權指標調查,藉由人權指標調查與評估,喚起社會大眾共同關心並督促我國人權之現況與發展。今年也不例外,除依往例進行「司法」、「政治」、「婦女」、「兒童」、「老人」、「勞動」、「身心障礙者」、「文教」、「經濟」、「環境」等台灣十大人權指標調查外,為了解原住民族人權的現況,並提升我國對原住民族人權的重視,在我擔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期間又增加「原住民族」人權指標,共計十一項人權指標調查;今年已於「世界人權日」前夕,發表今年度台灣人權評比調查結果,藉由人權指標的發表,檢視過去一年來台灣人權進步的程度,且藉此提醒政府在人權方面需要努力的方向。

  馬英九總統簽署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下稱兩公約),立法院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並自2009年12月10日開始施行。兩公約的施行可以說是台灣人權的一大進步,然而兩公約應如何落實,才是大家真正期待的。因為如果只是說我們施行兩公約,但在人民的具體生活上仍有落差,這便是大家必須共同努力的地方。

  我自己也經常碰上有關人權方面的問題,例如《集會遊行法》,我們可以看到有些警察在依法進行驅離時,非常粗暴,其中錯抓、錯打的例子不勝枚舉;馬總統也曾經說過,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人權侵犯來自於「公權力的行使」。益見此一問題之重要。我們的社會中,也常見有人把刑事被告與「壞人」之間畫上等號,當一個刑事被告被媒體報導時,往往就成了眾矢之的,這個刑事被告如果要選任辯護人,便會有人質疑:律師到底是人,還是鬼?事實上,如何用人權的眼光來看待我們的社會,才是最正確的思維。

  此外,2011年10月1日《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對於「隱私權」的保障又向前邁開了一大步,可是,沒想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現在卻成了行政機關處理許多事情的擋箭牌。當一個被告要申請閱卷或當事人為了行政救濟要申請閱卷時,相關人員居然說:卷宗裡有「個人資料」,因此限制閱覽;或案件卷宗總共十幾宗,只能把其中一、兩宗較不重要的讓你閱!一個訴願人的代理人或刑事被告的選任辯護人若想充分為該訴願人或被告爭取權益,無法閱覽全部卷宗,請問能夠正確行使攻擊防禦的權利嗎?

  我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訴訟、請願的權利;《公民政治權利公約》也明白規定,有關各種權利的救濟應予合理、合法的保障。而《個人資料保護法》原本是一個立意良善的隱私權保護法,萬萬沒想到,竟被行政機關動輒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未便提供為由,或者提供,但將資料去識別化的做法,使得司法調查工作變得困難重重!這究竟是人權的進步,抑或只是讓行政機關拿了另外一個法律作為擋箭牌,反倒使得人權又大幅退步?

  再者,在我國「賦稅人權」的領域,各種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案例層出不窮,諸如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名模林志玲須申報「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太極門弟子小額捐贈師父的敬師禮金被認定為屬於補習班所得收入、公益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卻遭查封扣押自身財產,甚至當人民欠稅,稅捐機關僅為了稅捐債權之原因,動輒以限制人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出境處分」,逼迫人民繳交欠稅。殊不知欠稅人若無出境之需要時,限制出境完全無助於稅捐之保全,而人身自由之保障乃普世價值,大張旗鼓以限制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方式,只為達成國家方便稅捐徵收之財產上目的,更顯然違反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凡此種種,均可見我國對於人民稅賦人權之保障仍待努力。

  另外,在現在的網路時代,所有新聞媒體所報導的資料都會留存在網路裡,或者被擷錄放到YouTube上。然而台灣社會常見一個案件發生時被大幅報導,而這被大幅報導的訊息卻是錯的,等到後來獲得救濟或澄清時,卻沒有再被報導或僅用很小的篇幅去報導,當這些負面消息多年後仍可在google、yahoo等搜尋引擎上搜尋到時,請問各位:當事人能不被「標籤化」嗎?

  「人權」是一個多元且範圍甚廣的基本權益,源自於對自己和他人人格的尊重。而觀諸中外歷史,人權的侵害十之八九來自於國家機關,雖然人權保障乃全面性工作,並非一蹴可幾,但政府機關若能夠廣納建言,訂出計畫,一步一步具體實踐,不僅有助於提升我國之國際形象,更能完全落實人權保障、重建社會互信、深化人權教育,讓我國的整體人權更為提升,不僅有助於提升我國內、外形象,亦有助於我國成為華人世界亞洲的人權燈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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