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4日下午,我赴醫院為一位當事人撰擬「代筆遺囑」。「遺囑」是身後事的交待,做為一位立遺囑人,最期盼的莫非是自己百年之後,身後的家人均能平安無事,切莫紛擾。
  善用「遺囑」是正確的觀念,寫遺囑也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才不會發生「無效」或侵害「特留份」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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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