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商時報A22版記者林淑慧的報導,財政部賦稅署為了避免有心人利用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將不動產售予第三方規避奢侈稅,賦稅署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兩年內的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除了行使「法定解除權」解約者,否則以繳入國庫的奢侈稅不予退還。

     有鑑於近期國稅局查獲一案例:「甲君出售持有期間在一年內的都市土地給乙君;乙君持有土地未滿一年,也想出售給丙君,乙君為規避繳納奢侈稅,就與甲君商量,先與甲君解除原契約,在由甲君直接將土地賣給丙君。」依據原本的解釋,乙君不但不用繳奢侈稅,甲君也可申請退稅。

     但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因為解約狀況不一,為了稅制穩定性,決定一致性處理,目前可以退還已繳納奢侈稅的處理情形包括:一、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雙方即解除合約者,可退還奢侈稅。二、若已辦竣產權移轉登記,買賣雙方若屬「合意解除」契約者,將不退稅;若是因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約者,才能退還奢侈稅。

     法定的解除原因,依據財政部官員說明,包括房屋有重大瑕疵,民眾經由法院調解,依據法院判決行使法定解除權解約者,才能退還已繳納的奢侈稅。

     筆者認為,這樣的解釋雖然沒甚麼問題,但實際上需要繳奢侈稅的案例並不多,況且這樣的退稅方式仍需要原賣方之同意,但原賣方不定要會同意,這樣的解釋會造成多大的影響,恐怕要再觀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200024220號解釋,針對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發生契約解除,必須「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才予退還奢侈稅」;而法定解除權行使的認定,透過「法院判決」,法院「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應可作為證明的方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