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9日下午2時到5時,李永然律師前往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為第十七期「中華高階管理Mini-EMBA進修班」學員主講《大陸投資合同與章程之訂定》。李律師以其多年的兩岸事務經驗,為在場學員進行一場精彩的課程演說。
  本次課程的重點如下:
  壹、前言
  貳、合同風險的防範
      一、應注意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二、應注意有無審批手續的要求
    三、考量有無運用「公證」的要求
    四、應注意合同的標的
    五、應注意數量及質量條款
    六、明確價款或報酬
    七、訂立違約責任的條款
    八、中國大陸訂立「合同」,須適用大陸《合同法》規定。
    九、擔保手段的運用
    十、注意合同的法律性質
    十一、依據交易背景、需要、特性,決定合同的內容
    十二、注意合同相關的法律規範
    十三、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十四、認識大陸的逃債
    十五、台灣民眾對大陸《物權法》的應有認識
    十六、合意管轄條款或仲裁條款的採用
  參、合同之權利讓與、義務承擔與解除
  肆、合同的審查
  伍、台商在大陸作生意,須注意合同詐騙罪!
  陸、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協商
    二、調解
    三、督促程序
    四、訴訟
    五、仲裁
  柒、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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