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102621日工商時報A16版記者林淑惠的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如房屋被法院拍賣仍要課徵財產交易所得,因此買賣房屋務必保存買賣契約、資金流程及貸款資料,如果無法舉證取得成本,即使主張交易無所得,仍會被補徵所得稅。

     有一案例是一名李先生在98年間貸款經商,公司倒閉收場,名下房屋在民國100年遭到法拍,不但投資血本無歸,拍賣房屋所得還被國稅局補徵「所得稅」。國稅局表示,站在稅法的角度,拍賣房屋和自行出售,同樣都是所有權移轉行為,除非能舉證被拍賣的房屋價格比原始購入還低,不然應該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資誠聯合事務所會計師許棋昌也表示,債務人如果沒有舉證財產交易損失,國稅局就會認定債務人有財產所得,直接依照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交易所得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認賠拍買賣房屋一定要向國稅局提出證明價格比原始購入成本還低,最好影印當初的買屋契約書、契稅單、裝潢費等文件,並附統一發票及正式收據,抬頭註明買受人姓名及地址,若是買賣時間久遠,不妨請買主、房仲或代書出具買賣合約或匯款紀錄。

     筆者呼籲國稅局要有同理心,房屋遭到法拍已經情非得已,若民眾已經能提出當初購買價格較拍賣價格低的證據,不應該再加以刁難,否則對於房屋遭到法拍的民眾而言無異是雪上加霜,對於人民的觀感也不佳。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凡所有財產處分都必須注意「稅」的問題,如不瞭解,一定要事先請教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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