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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國102625日自由時報A14版記者劉榮的報導,有鑑於台北市房產寸土寸金,建商靠著買賣土地和容積移轉,尋找房屋的興建基地,但是台北市老舊社區容積移入的條件相當嚴苛,台北市議會於民國102624日初審通過,將現有的容積率管制規則提升為「自治條例」,並且將容積接受基地從現行距離捷運500公尺比照中央規定放寬為800公尺,修法三讀通過後,可望使台北市萬華、大同區等老舊社區帶來更多都更誘因。

     台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召集人林晉章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為政府缺乏徵收預算、使用受限,因此透過市場機制讓政府取得公保地,補償地主,政府也可以讓道路、綠地開闢完成,又可以保障公保地地主的權益。

     台北市議員王鴻薇也表示,北市容積移轉呈現東西嚴重不均,近五年來包括大同區、萬華區都沒有,但大安區卻有一萬三千坪移入,造就容積移轉亂象。委員會通過都發局訂定的「許可條件」,位階升高為「自治條例」。

     台北市議員王世堅指出,全市有900公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相當於270萬建坪的土地,未來若逐步鬆綁容積進入市場,至少可以蓋出20萬棟新屋,相當於現有全市房屋的1/3,若不加以管制,北市將更形擁擠。

     而本次的條例放寬捷運站周邊800公尺為容積率「接受基地」,主要考量就是老舊社區,增加建商在老社區的都更誘因。筆者認為,這樣的放寬對於台北市的都市更新多少有些幫助,並且也可以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的權益,是值得鼓勵的!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容積移轉」固然要是當節制,但政府必須考慮「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的權益,這樣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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