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有工作才有收入:
  每個人都需要「工作」,人從小學習,就為了將來踏入社會從事工作做準備。有了工作,除可以創造事業,也有錢財的收入;又如謀得一職務,也可獲得收入。由於「錢財」是「養生送死之資」;所以,人可以不要太愛錢;但沒有錢,則萬萬不可。
  「工作」與「修行」是否衝突?有些人面對修行的問題,會說:「我現在工作忙,等退休後再說」;筆者認為「工作」與「修行」二者並不衝突,工作中也可以修行,如果一個人可以在工作中修行,那就做到了「聖凡平行」。
  而一個人如何於工作中修行?筆者願於本文中探討。
二、公門好修行?
  首先要注意工作中的選擇,如一項工作做了有害修行,造惡業,則此工作為「邪業」,比如:開娼館、賣毒品、走私槍枝、開地下錢莊、開討債公司…等;反之,如一個工作可以利益眾生,福國利民,則此工作為「正業」。釋迦牟尼佛所說的「八正道」(註1)中,就包括「正業」這一項。例如:醫師是為病人救命解除病痛,當然是「正業」。
  現代人常喜歡選擇公務員的工作,所以現在有很多人都準備公職考試,想獲得在公務部門任職的機會。公務員參與國家治理的工作,如果利用職務,做出正確政策,落實執行,則「福國利民」、「利益眾生」;無怪乎有人會說:「公門好修行」。
  但筆者認為這並不表示當了公務員,就是一個好修行,而是要看該公務員的服務心態及行為,如果公務員凡事因循苟且、得過且過、驕姿怠惰、貪婪收賄,既不是一個「好修行」;反而是,成天造惡業,日後則惡貫滿盈。
  就以擔任「檢察官」而言,檢察官是偵查犯罪,面對刑事被告,必須講求「證據」,正確認定「事實」,依法偵辦,毋縱毋枉。如果檢察官不秉持前述的正確態度,反而濫用公權力,做濫行覊押的聲請、濫行提起公訴,冤枉好人,令人含冤莫白,則將自種惡因,未來自將「自食惡果」,甚至禍延子孫,豈不恐怖。筆者最近就碰到一件刑案,有一位年屆70歲的資深牙醫教授,竟遭檢察官認定涉嫌詐欺「健保局」的健保費新台幣260 元,而依《刑法》詐欺罪、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這位被告醫師,終日擔憂,信心受打擊,其影響不可言喻。俗云:「當官的也要會察理」,這位資深牙醫有必要為區區新台幣260元大費周章地去偽造文書,詐騙健保局嗎?深信檢察官如能認真偵查,查個水落石出,即可對該被告做出「不起訴處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所以,檢察官也要主動注意有利於被告的情形;而不是緊盯不利於被告的情形,卻對有利被告的情形,置若罔聞,視若無睹。
三、如何於工作中修行?
  由上述說明,可知工作中修行的第一步就是做「正業」的工作,至於「邪業」的工作一概不做。
  其次,個人認為工作中做好修行,存乎「一心」,即「心念」很重要。這個「心」必須是「利他的心」;筆者過去曾為文表示「利他才能利己」,國父孫中山先生也曾說:「人生以服務為目的」;所以,工作時一定要存有服務他人的心念,而且要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真正做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就以餐飲而言,在中國大陸傳聞有餐廳用「地溝油」,這對消費者的健康傷害多大,實屬不應該。其實民以「食」為天,做餐飲的一定要為顧客的健康著想,不衛生、不健康的食材絕不使用,這才是對付錢的顧客做出應有的回報。筆者近年來茹素,外食機會很多,仍然看到一些餐廰用「再製品」、「加工品」的食材,做素食料理,這些東西能吃嗎?顧客吃了對健康必然不利。於是筆者會藉機向服務生、廚師或老闆反應,素食者只要用「根莖、葉菜、水果、五穀、豆類、堅果…」等天然食材,均可入菜,太方便了,何必用「再製品、加工品」呢?
四、修行要深信因果:
  華人接觸儒、釋、道的機會很多,同時透過儒、釋、道不同的法門進行修行,而儒、釋、道都講「因果」;既然如此,修行就要做到「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而且要如諸葛亮《出師表》中提到劉帝對其子劉襌的遺詔中談到:「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這才是真修行。
  修行一定要「信」(註2),馬鳴菩薩為了讓一切眾生能夠在「大乘法」上起「信根」,造了《大乘起信論》,佛法也講「信為道源功德母,長養一切諸善根」。所以,筆者除了提醒世人在行、住、坐、臥能保持「覺性」,就是修行;所以,工作中自然也可修行,這就是筆者常說的「動中修」;而修行時一定要深信因果,才會興起恐怖心,令自己戒慎恐懼,關照自已的「身、口、意」,真正地「如臨深淵,如履薄冰」。

註1、八正道又名「八聖道」,包括: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及正定。
註2、《華嚴經》講十種信心,一者是信心,二者是念心,三者是精進心,四者是慧心,五者是定心,六者是不退心,七者是迴向心,八者是護法心,九者是戒心,十者是願心。有這十種信心,才能說三種的發菩提心,厭離世間心、大悲心、般若心。參見夢參老和尚主溝,方廣編輯部整理,大乘起信論淺述,頁24,2012年12月初版二刷,方廣文化公司出版。

(本文刊於中華道宗季刊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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