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6日中午12時3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龍華扶輪社為社員進行法律演講,講題為「律師工作甘苦談-兼談律師能為您做什麼?」,李律師幽默易懂的演講內容,讓在場的社員獲益良多,李律師並贈送社員每人一冊「執業的啟示與修持--李永然律師探究辦案見聞的真實義」,演講至下午2時順利結束。






演講大綱整理如下:

律師工作甘苦談 --兼談律師能為您做什麼?
 
壹、律師是專門職業,受《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的規範。
貳、律師工作的甘與苦
參、律師不是只在打官司
  一、預防法學重於治療法學  
  二、律師的功用
肆、「人權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對刑事被告的保障
  一、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伍、刑事被告之防禦權乃「訴訟權」之核心,而被告請求辯護人協助之權利,則為「防禦權」之核心
一、公平審判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司法程序之基石,亦是國際人權法以及比較刑事訴訟法之熱門問題。法官於個案之審理,須具備無偏頗性及中立性,是公平審判原則之核心領域。在現代法治國家採行之控訴原則下,刑事被告已為訴訟之「程序主體」,而不再是單純之「程序客體」,亦即在現代法治國家刑事被告已經不再只是被動受法官審訊之「客體」,而有積極主導訴訟程序之權利。故為擔保其程序主體地位,乃發展出所謂「不自證己罪」、「無罪推定」、「罪疑惟輕」等原則,使刑事被告得於法庭上與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之檢察官相抗衡。但儘管刑事被告已取得程序主體地位,但鑑於其與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之檢察官間,無論在組織、人力、物力上以及專業法律知識等方面,兩者均有相當之差距。故為維持被告與檢察官間雙方「武器平等」,被告應享有辯護權,由辯護人協助其於訴訟上防禦權利,排除追訴檢察官對其不利之控訴。因此,被告不但得隨時選任辯護人,於「強制辯護案件」,法院且必須主動為未選任辯護人之刑事被告指定辯護人,國家機關亦有義務於訊問被告前,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法官或檢察官調查該管案件時,本於職權負有於被告有利或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之客觀義務。
二、準此,為保障刑事被告請求辯護人協助之權利,維護公平審判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特別於第27條、第33條、第34條、第34-1條、第88-1條均就被告選任辯護人之相關權利設有有特別規定,分述如下:
三、刑事被告除有上述三項權利外,尚有下述權利: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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