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剛搬進快樂大樓的阿嬌想要了解其他住戶繳納管理費的情形,因此向管委會申請影印該大樓所有欠繳管理費的住戶棟別、門牌號碼及其積欠金額等會計帳目,卻遭管委會以可能違反個資法為由予以拒絕。請問:快樂大樓管委會的主張有無理由?

解析:

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同法第35條規定可參。

參諸上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使利害關係人得以監督管委會之運作,避免管理委員會或部分管理委員濫權而損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因此,有關管理維護費積欠未繳管理費之期數與積欠未繳金額等會計帳目資料,管委會依法本應公告周知並接受社區住戶全體之檢驗;而《個人資料保護法》則係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事實上,基於「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會計帳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資料之規定,亦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尚無牴觸(內政部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182411號可參)。

承上所述,案例中的阿嬌向管委會申請影印該大樓所有欠繳管理費的住戶棟別、門牌號碼及其積欠金額等會計帳目,身為住戶的阿嬌,既為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運作,避免管理委員會損及其權益所必要,而與《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所保障之客體無涉,管委會應無拒絕之理。

(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吳任偉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副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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