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小安與王大華一起到日月潭遊玩,李小安一時興起,便拿出手機在Facebook上打卡並標記王大華,該則動態消息因此顯示在王大華的動態時報上,王大華與李小安的婚外情也因此曝光,請問李小安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解析 :

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Facebook的特性是人們會用自己的本名或是匿名作為帳號名稱,例如王大華可能會用本名「王大華」或是暱稱「阿華」當作帳號名稱,但無論何者,通常情形,王大華的好友都會知道該位「阿華」指的就是王大華本人,因此屬於「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應無疑問。

李小安標記王大華的行為屬於個人資料的「利用」,但是由於李小安標記王大華的目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因此並不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限制,亦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

實際上還常可見到廣告帳號任意加入他人帳號為好友,之後便在廣告訊息上標註他人,此時由於該廣告帳號利用他人帳號之目的是在打廣告以增加商品曝光率,已超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目的,且其行為是基於營利意圖,即可能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以下、第41條之民事或刑事責任。

(本文作者吳任偉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副主任律師;王靖夫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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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的《個人資料維權及實用案例手冊》,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吳任偉、王靖夫、田欣永、李春輝等四位律師聯合執筆,以淺顯的文字,為讀者提綱挈領,一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關鍵要義。本手冊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個資法解讀」,係針對一般民眾、企業、機關對本法應有的認知作一詳盡解說;第二部分「案例實用解析」,則舉日常案例對照一年來司法實務見解,使讀者知法而後能用法;第三部分「附錄」《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文,便於讀者一窺本法全豹。
  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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