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老張有一位妻子阿嬌,兩人感情甚篤,兩人膝下無子女,老張名下有四間房子,老張身罹疾病,打算將全部房子移轉至妻子阿嬌名下,藉以避免自己往生之後,妻子阿嬌必須承擔「遺產稅」,試問:老張的想法是否確實?


解析: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依前述規定,配偶間財產的贈與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均免課贈與稅(註1),甚至其他財產也不例外。
    而假設先生將財產贈與妻子,則該財產即屬妻子所有;如先生日後過世,以前贈與妻子的財產已屬於妻子所有,原則上不列入先生的「遺產總額」。
    不過法律上有原則,有時也有例外,就此一問題,必須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一項規定,其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的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註2)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既有上述規定存在,如果在本案例情形,老張罹患的是「癌症」,不久人世,此時就不宜用贈與方式,處理這些財產,來節省將來的「遺產稅」;而應運用其他方式,例如: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等。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呂旭明著: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頁116~117,2006年8月初版,哈佛人出版有限公司。
  註2、《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四個順位繼承人為: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姐妹,4、祖父母。而《民法》第1140條規定是的「代位繼承」。

 ..........................................................................................................................................................................

H102.JPG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法律手冊》免費贈閱

  公寓大廈已成為現代都會人普遍的居住型態,同住一片「屋簷」下,如何避免住戶間問題叢生,進而友善芳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運而出。由台北市議員汪志冰策劃,三井餐飲事業黃奕瑞董事長、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共同撰著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法律手冊》,針對社區民眾經常碰到的種種疑難雜症,分成四大區塊、二十六個問題,以淺顯易懂的文字深入解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民國84年6月28日公布施行以來,已逾十八年,期間,歷經數次修正,條文規定益臻完善;無論社區管理委員會經手的糾紛案件、主管機關所發的行政解釋函或司法機關作出的相關判決,均有相當可觀的成績。本次手冊涵蓋的內容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規約」、「管理委員會之組成與職責」、「管理費、公共基金與修繕義務」、「專有部分使用、公共區域、違建之管理與社區安全維護」等四議題,作者融合法律條文、行政機關見解、司法實務判決,予讀者最完整的解答與建議。末了並附內政部營建署最新修正的《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供社區參考運用。
  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