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寓大廈懸掛廣告受法令規範
  台灣人超愛懸掛廣告招牌,很多公寓大廈的商家或社會團體為顯示自己的營業場址或會所所在會懸掛廣告招牌。
    按懸掛廣告招牌涉及法令規範,懸掛時務必注意法令規範,俾免受罰。而相關法令諸如:《建築法》、《廣告物管理辦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等,這些都是廣告物的設置人須事先加以注意者;因而筆者願藉本文介紹懸掛廣告的法律須知。
  二、認識廣告物的種類
  首先廣告物的設置人須認識廣告物的種類;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3條廣告物分成以下四種:
  1、張貼廣告:指張掛、黏貼、粉刷、噴漆之各種告示傳單、海報等廣告;
  2、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的市招等廣告;
  3、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的廣告牌(塔)、電腦顯示板、電視牆、綵坊、牌樓、電動燈光、旗幟及非屬飛航管制區內的氣球等廣告;
  4、遊動廣告:指於車、船或航空器交通工具設置的廣告。
  公寓大廈社區懸掛的招牌,則涉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三、符合一定規模須申請「雜項執照」
  其次,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的廣告牌(塔)、電腦顯示板、電視牆、綵坊、牌樓、電動燈光屬《建築法》第99條第1項第6款的「雜項工作物」(註1),其規模達下列標準,則應依《建築法》的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1、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超過一點五公尺者;
  2、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超過六公尺者;
  3、樹立廣告高度超過六公尺者;
  4、樹立廣告設置於屋頂高度三公尺者。
  如屬上述情形,其廣告物為「雜項工作物」,經申請「廣告物許可證」後,應依規定向主管建築相關申請「雜項執照」後方可施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五九七九六號函)(註2)。
  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
  又公寓大廈社區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如在社區外牆面懸掛廣告招牌,或在屋頂平台上樹立廣告物,須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設置廣告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所以,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的設置者,還須注意前述規定,俾符公寓大廈社區的規範!
  五、結語
  綜上所述,公寓大廈社區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務必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及申請程序,切忌先斬後奏,這樣較能避免爭議的發生(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建築法》第9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其他類似前五款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註2、陳志隆、林東嶽編著:新編營建法規解釋令大全第二冊,頁2822,民國86年7月初版一刷,茂榮圖書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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