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美麗灣大廈管理委員會在公布欄、電梯將住戶黃美麗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之會議紀錄予以公告,又同時公布住戶王大頭欠繳管理費事宜,並標明他們住家的門牌號碼,請問美麗灣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解析:

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20條第1項第1款分別設有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3款、第34條第1項規定負有製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並予以公告之義務,則依此項規定公告該會議紀錄之行為,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法律明文規定」之行為,且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蒐集、建置、管理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資訊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因此,美麗灣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並無任何違法之處(可參考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533號民事判決)。

再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公告欠繳管理費住戶的資料,但美麗灣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制定住戶規約而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並承擔管理事務,應可認為與住戶間存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所定「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因此美麗灣大廈管理委員會本得在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並且為達成服務住戶之目的或管理上必要,得以蒐集、利用或處理住戶之個人資料。美麗灣大廈管理委員會既然是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收取管理費,而公告欠繳住戶姓名及金額等資料,也是提供住戶核對有無錯誤,此乃為管理事務遂行之個人資料處理及使用,亦應無任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處(可參考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小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本文作者吳任偉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副主任律師;王靖夫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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