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2年10月25日工商日報A18版記者于國欽所撰「自用住宅認定順序 改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張」乙文報導,內政部已於102年10月24日通過《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未來持有多棟住宅者,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率」的優先順序,將由現行法規明訂改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主張,這項新措施將於近期內送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千分之二稅率的土地總量上限,在「都市土地」為三公畝,「非都市土地」為七公畝,所有權人如持有多棟房子致使土地面積逾此一上限,哪些房地將可適用千分之二稅率?目前已明訂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

  這項條文優先順序:第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戶籍所在地;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第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四、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第二至第四款順序認定依長幼次序定之。

  王靚琇副司長表示,本次修正草案把上述這個法規訂定的優先次序,修正為「優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主張」,換言之,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棟房子的土地面積超過上限,究竟哪幾棟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將尊重「所有權人」的主張;如土地所有權人未主張,才將依法規所定的順序辦理。

  地政司將自用住宅用面積認定的優先順序,由原本法規明定,修正變更為土地所有權人自行主張,此修正可以讓民眾自行選擇最適合地房地來作為自用地價稅之使用,筆者認為,適用優惠稅率標的交由「民眾」自行選擇,而非由法律來決定,較能符合人民期待。另外,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持有的自用住宅土地面積總量未逾上限,將不會受本次修正影響。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已實施聯合國「兩公約」,而《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非常重視「財產權」的保障,此與台灣《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保障一致,現在此一修正,正是符合尊重人民「財產權」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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