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2年10月23日工商日報A22版記者于國欽所撰「內政部公告全國區域計畫」乙文報導,內政部102年10月22日表示,為讓國土保育及發展有明確的上位指導原則,已於上周公告《全國區域計畫》,除增加環境敏感地區項目、訂定農地總量,並要求縣市擴大都市計畫時不得零星個案提出申請等,以建立土地使用制度。

  台灣現行國土可概分為「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3類土地,其中以區域計畫土地占7成多居冠,都市計畫土地占14%。全國除了台北市等四縣市全屬都市計畫土地,其餘18縣市的土地則兼而有之。

  內政部官員表示,縣市區域計畫必須以中央的《全國區域計畫》為上位,才能適當劃出「文化景觀區」、「生態保育區」、「城鄉發展區」,因此內政部已於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此計畫將做為國土保育及發展的上位指導原則,以建立土地使用的制度。

  內政部官員又表示,《全國區域計畫》是以莫拉克風災後的「變更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為藍本,主要原則計有:增加環境敏感地區項目,建立分級管理機制,使土地使用管制細緻化,另外,也依據糧食安全需求,訂定農地需求總量,以為農地得否變更轉用之參考;還有,明確要求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排除環境敏感地區及優良農地後,劃設得申請開發許可區位,以確保國土永續發展。

   從早期以經濟開發為主的土地利用計畫,到現在永續發展的《全國區域計畫》,並將本計畫作為國土保育及發展的上位指導原則,筆者樂觀以見;但早期因缺乏管制,致使濫墾濫伐而過度開發區域,政府更應透過本次立法,展現出公權力與執行力,將過去未做管制的開發行為,予以廢除或調整,這才是國土永續發展的第一步。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全國區域計畫」極為重要,「永續發展」的概念日益受重視,台灣在土地規劃亦須與時俱進,而且要有計畫,才能均衡有序地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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