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2年10月28日經濟日報A1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出租屋大查稅」乙文報導,名下持有逾三棟以上房產者,全台多達66.2萬人,稅捐機關準備清查其持有用途,近期啟動「租屋查稅行動」,將擁有三屋以上的多屋族、租屋網站與鄰近學校地區的租屋動態,劃入重點查稅圈。

   依財政資訊中心提供截至102年6月為止的調查,個人名下有三棟以上房屋者,共有66.27萬人,其中持有超過十棟以上者,則有16,140人。多屋者持有房屋的目的,究竟是自住、閒置、出租或是囤屋待售,稅捐機關亦將一併瞭解。

   台北市國稅局認為,民眾在外租屋但租金扣除額申報率偏低,主要是擔心會被房東調高租金,租約通常會載明不申報列舉,遂造成房東漏報租賃所得。對此國稅局展開租屋資料蒐集工作,針對個人出租公寓、套房等案件查稅,包括租屋網站張貼租屋訊息的廣告,縣市大專院校或高中職等學校的校外租賃資訊,都是國稅局網羅的重要查稅資訊,將交叉比對房東申報租金現況,藉此清查「包租公」或「包租婆」有無逃漏稅。

  財政部表示,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時,應併入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財政部指出,房東如有短漏報租金收入,在國稅局啟動調查前自動補報,可以援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稅、免再處罰;否則就會加處三倍以下罰鍰。

  筆者認為,《所得稅法》規定「租賃所得」為所得來源之一種類型,國稅局本應職權調查出租方有無申報租賃所得。但出租方勢必會因租賃而增加的所得稅轉嫁到承租方的租金裡,對此政府更應規劃配套措施,諸如提高租金補貼及放寬資格限制或提高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等,莫因執行公權力,導致增加的稅收是來自無法買房的民眾。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房屋出租人原本就須注意有所得即須課稅,誠實納稅財才不會為自己招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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