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2年10月26日中國時報AA2版記者王玉樹所撰「容積獎勵 訂總量管制」乙文報導,內政部102年10月25日通過《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上限,過去建商紛紛以容移及容積獎勵等手法來增加土地立體使用,以提升獲利空間。而總量管制概念,設立了一個天花板,避免超高大樓林立,有損民眾日照權及生活品質。
建商業者表示,現行容積獎勵最高可達70%,後年起壓縮到20%,預期將爆發建商搶照潮,恐進一步推升房價。

  新制上路後,都市更新地區不得超過法定容積50%,一般地區則不得超過20%。不過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開發、海砂屋、輻射屋拆除重建,仍維持現行不超過30%的規定。但也給予業者2年緩衝期,預計於104年7月1日施行。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是因為都市計畫於「法定容積」以外,增加的容積種類繁多,個別增加容積雖都訂上限,卻沒總量累計上限,導致總容積失控而影響環境品質,因此才訂立「容積總量管控機制」。

  筆者認為,都市市容景觀有賴於良好的都市計劃來維持,內政部將原本容積獎勵的個別管制上限,增訂出容積獎勵的總量累計上限,讓新蓋建物不因個別容積獎勵膨脹,導致建物高低起伏影響都市景觀,甚至影響鄰地所有權人的日照權與景觀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制是讓都市有   序發展的一種方法,但台灣都市景觀改變非僅須注意此一問題而已,而台灣「違建問題」、「廣告招牌管理」,都攸關市容,政府在這方面要好好用心,不要只在乎「選票」,而怠於執法,導致台灣的市容破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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