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國102年11月25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廠房法拍 視同出售資產」乙文報導,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的廠房、土地遭法院拍賣,視為是營利事業具有買賣性質的出售資產行為,即使拍賣價金全數用以償還債務,仍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課徵「營所稅」。不過,由於我國未對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財政部表示,法拍廠房屬於「土地部分的增益」,可以免課營所稅。

  財政部指出,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所為拍賣債務人的財產,為具有「買賣性質」的銷售行為,「拍定價格」即為出售價格。公司雖然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但拍賣價金無論用於清償債務或其他用途,仍須按拍定價格減除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後,計算「出售資產增益」。財政部因此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廠房、土地等財產被法院拍賣,務必依規定計算所得額申報,以免因漏報課稅所得遭補稅處罰。

  無論自然人或法人出售不動產,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所得額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所以自然人或法人之不動產遭法拍,是不可以主張無須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但是筆者提醒民眾,如因不動產遭法拍而產生財產交易損失(即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為負數時),則該「財產交易損失」是可以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不夠扣扺,以後3年的財產交易所得都可以主張扣除。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法拍相關稅負常遭被拍賣財產的債務人所忽略,現在政府加強稽徵、查稅的情形下,民眾不得忽視。所以,碰到法律問題尤其是稅務的相關問題,還是請教「律師」、「會計師」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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