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2年12月06日經濟日報A23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公建租稅獎勵 擴及社會住宅」乙文報導,配合健全房市擴大興建社會住宅的政策,財政部決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租稅獎勵範圍,將擴大涵蓋「社會住宅」。社會住宅納入促進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的減稅範圍後,未來民間機構參與合作興辦社會住宅,即可享有五年免稅、投資抵減與地價稅、房屋稅等多項減稅優惠。

  財部已完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社會福利設施」範圍,從原本只限殯葬設施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的社會福利設施,擴大增訂應包含「依法核准設置的社會住宅」。財政部指出,「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明定,政府應結合民間,以各種優惠方式,鼓勵民間參與興辦專供出租的社會住宅,除提供適當比率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外,並應提供外地就業、就學青年等對象租住。

  財政部認為興辦社會住宅的目的,是為滿足弱勢族群居住需求,具有促進公共利益,實現居住正義的政策意義,應可歸屬廣義的社會福利設施,並納入租稅獎勵的適用範圍。財政部強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提供的租稅獎勵的幅度與範圍,優於其他租稅獎勵法律,社會住宅納入《促參法》的重大公共建設適用範圍,將有利地方政府以BOT方式積極興辦社會住宅,達到擴大房屋供給、平抑房價的目的。

  筆者認為政府自民國101年實行《住宅法》後,政府相關單位陸續推出配套措施,透過《促參法》提供稅賦減免、獎勵民間企業參與興辦社會住宅,讓建商或土地開發商更有誘因投入社會住宅興建,得以增加房屋供給,讓居者有其屋並提升居住品質,是民眾所樂見。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住宅法》的實施是國內貫徹「居住權」的一大進步,但法著重在落實,欣聞政府上述作為,樂觀其成,台灣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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