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2年12月20蘋果日報A4版記者張欽所撰「頂樓漏水 判管委會修到好」乙文報導,新北市五股區園圃綠圃社區大樓的頂樓平台,因地震而龜裂,致住九樓的吳姓婦人飽受漏水之苦,管委會卻以重大修繕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要求吳婦自付六成修繕費,吳婦憤而打官司。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若以表決分擔費用恐無修繕之日,逆轉判管委會敗訴,須將漏水問題修到好為止。

  吳婦的兒子表示,五年前發現自家房間、陽台滲水,檢查發現是頂樓平台裂縫造成,要求管委會修繕後仍持續漏水,因此提告要求管委會修繕頂樓平台,直到不再漏水。園圃綠圃管委會則反駁,吳婦反映漏水後立刻請人修繕,並未怠忽職責,但頂樓修繕屬重大修繕,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且是會議決議要求吳婦分擔六成修繕費。

  第一審法院認定,頂樓平台修繕確屬「重大修繕」,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判吳婦敗訴。吳婦不服提上訴。高院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確規定重大修繕應經住戶開會決議,立法目的是避免管委會巧立名目挪用公款,但發生漏水的住戶通常是少數,若住戶們無法理性討論,或表決被多數人控制,頂樓恐永無修繕之日,因此逆轉判決管委會應將頂樓漏水修到好。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而「頂樓平台」屬於全體住戶共同所有,並供全體住戶使用,法院判決由管委會全權負責修繕,合情合理,倘由頂樓住戶單獨修繕該共有空間,未來勢必將影響民眾購買頂樓建物的意願。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民國84年6月30日正式施行後,「管理委員會」已具當事人能力,具有法定地位,相關爭訟日益增加,社區事務攸關住戶的居住品質,住戶仍以「和諧」協調為宜,倘真無法解決,再上法院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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